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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与救济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8 11:42
【摘要】:不可量物侵害问题古已有之,对其讨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在第二次工业革命以前时,大多数人还生活在牛马风车时代的农村社会,不可量物往往只是邻人排放的烟尘、废气和噪音等,损害轻微,因此并未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在第二次工业革命以后,工业化和城市化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工厂林立,建筑高耸,人口集聚,加之普通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噪音、废气、光、电磁波等不可量物造成的侵害日渐为人所关注。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和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对此都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在维护邻里关系,保障物尽其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了独到的作用。相比之下,我国对不可量物侵害所做的规定就比较的不足,现存的法律条款也有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在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吸取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以求对该制度进行完善。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不可量物侵害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概念、特征、性质以及与相邻关系制度之间的联系,以求对不可量物进行较为深入的认识。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域外法对该制度的规定,主要介绍了比较有代表性的德国法和法国法的规定,其他国家比如日本和英美国家的规定将会在其后介绍容忍义务时简单加以阐述。第三部分为文章的主体部分,本章结合具体的案例来讨论我国该制度所面临的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理念和立法思想、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困境,对其中一些重要的理论进行阐述,并从法经济学角度来分析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在处理相邻之间利益冲突的优势。第四部分为文章的结尾,结合前三部分的论述,从完善立法条文和救济体系,引入容忍义务以及衡量补偿请求权制度等方面提出对于完善该制度的一些建议和想法。
【学位授予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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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0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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