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采光妨害的民法救济
发布时间:2020-06-10 06:11
【摘要】:“采光妨害”是指因滥用基于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而令相邻权人的采光权受到妨害,进而导致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亦可能会造成财产损失。引起采光妨害纠纷的原因主要包括人口的增长、经济体制的改革、建筑物建设标准不够完善以及规划部门把控不严格等因素。法律对采光权有相关规定,但条文规定简单,多为概括性原则,具体解决对采光妨害的救济还缺乏可以依据的法律条文。司法实务中存在着操作困难、维权之路难等问题,仅依据《物权法》89条不能对采光权有效的进行救济,且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内容,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通过立法将采光权规定为一种物权,明确采光权的法律地位。仅存采光的客观遮挡不能必然导致采光妨害,采光的客观遮挡属客观事实,若权利人负容忍义务,该限度范围内的采光遮挡不会构成采光妨害,不需要通过法律对其进行救济。但超出权利人的容忍限度则会构成采光妨害。对采光妨害的认定还要考虑相邻建筑之间的先后顺序问题,侵权建筑是后建建筑的,权利人可请求救济。如果受害建筑的建设时间在后或者权利人后取得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就不认定构成采光妨害。在私法中添加采光妨害救济的规定,具体化规定妨害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的妨害情况适用不同的救济方式,在遵守诚实信用与公平合理的原则的基础上选择成本最小、最合理的救济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仅适用于临时性的建筑且仅涉及到两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此种救济方式的适用一定要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的情况下。损害赔偿则适用的更为广泛,应规定有关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法官可依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实际情况计算出合理的损害赔偿标准,建立科学的妨害赔偿机制。当事人双方之间可以协商决定损害赔偿,也可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解决机制来决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学位授予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2
本文编号:2705893
【学位授予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秦伟;;英美侵扰制度中容忍义务判断标准考[J];政法论丛;2015年04期
2 王者洁;;采光权侵权的救济路径与规则[J];学习与探索;2015年04期
3 施一丹;;浅析采光侵权的认定及救济[J];现代商业;2013年21期
4 古南正皓;张忠潮;;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研究[J];商业时代;2011年28期
5 邵毅;;简析相邻权与地役权之关系[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9年07期
6 谭家宝;;浅论采光权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年15期
7 夏阳;;浅析“采光权”的行政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8年26期
8 邵晋栋;;采光权妨害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8年01期
9 吴亚平;;采光权的法律性质思考[J];法律适用;2006年11期
10 王琪;;构建我国采光权制度的思考[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03期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6条
1 刘子畅;区分所有建筑物采光权司法保护的实证研究[D];浙江大学;2018年
2 钟菊;采光权侵权法律问题研究[D];广西大学;2016年
3 余递;环境相邻关系法律制度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2015年
4 王圆圆;采光权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D];兰州大学;2011年
5 姚蕾;北方城市——天津的居住建筑天然采光研究[D];河北工业大学;2010年
6 刘晓康;关于采光权保护的法律思考[D];兰州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270589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27058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