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先姓名与商标注册的冲突一直是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实践中关注的重点。处理在先姓名与商标注册的冲突时,实践中明确将自然人姓名作为在先权利保护,适用《商标法》第32条,即“在先权利”条款,对自然人姓名进行保护。然而,很多保护在先姓名的相关判决中,均将保护传统民法意义上的姓名权、保护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以及保护姓名商业化利用产生利益的裁判思路交织在一起,而上述三种权利或权益体现的是三种不同的民事利益,想要明晰自然人在先姓名能够阻却商标注册的法律基础,应当通过对每一种裁判思路的分析,探究在先姓名与商标注册产生冲突的内在原因,从而找出保护在先姓名的落脚点。本文的论证主要采用理论分析、实证研究的方法进行写作,全文分为导论、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分别分析了在先姓名与商标注册冲突中适用传统民法意义上姓名权的保护思路,适用保护姓名潜在经济价值、即要求被保护姓名满足知名度及造成混淆的裁判思路,以及适用避免“引起市场混淆、误认”、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判思路,并结合对相关“在先权利”条款法律释义的分析得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之间的冲突关系被界定为侵权关系,而这种侵权关系就是指申请商标注册给他人的在先权利造成了“损害”。“损害”是界定在先姓名与商标注册冲突关系的核心考量因素。在不同的裁判思路中,对于“冲突”内涵理解的不同影响着对适用“在先权利”条款保护在先姓名内涵的理解。第二章则尝试分析在先姓名与商标注册产生冲突的实质。首先参考损害赔偿法中“损害”一词的含义,理解“在先权利”条款中“损害”一词的意义,并结合在先姓名独特的特征,进一步解释商标注册“损害”在先姓名的表现形式和损害利益的本质。明确了“损害”在先姓名中“损害”一词的含义后,通过对将在先姓名与商标注册冲突关系的实质定位为侵权关系具有限制姓名权人人格利益保护弊端的分析,同时,结合商标法立法宗旨,并对有关“在先权利”条款法律效果相关法条进行体系解释,得出在先姓名与商标注册产生冲突的实质是商标显著性问题。第三章在第二章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商标显著性问题中涉及到的姓名对应性利益和商标显著性利益的冲突和平衡关系。对于消费者来说,姓名的对应性覆盖商标的显著性时,即当相关消费者看到该自然人姓名想到的是自然人,而没有将该姓名与相应的商标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联系起来时,用姓名抢注的商标就缺乏显著性,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应当不予注册或被撤销,在先姓名则可以阻却商标注册。反之,则应当维护商标的显著性利益,而不能为了保护姓名对应性的个体利益而损害消费者的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认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在先姓名可以阻却商标注册还应当满足四个条件,即姓名与权利人的对应性;姓名与涉诉商标相同或近似;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以及权利人从事领域和商标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有一定的相关性。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孟祥沛;;对姓名所蕴含商业利益的保护[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06期
2 徐彰;;关于人格权中财产利益可让与性问题的分析[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05期
3 张红;;混淆姓名之侵权责任[J];财经法学;2015年04期
4 温世扬;;论“标表型人格权”[J];政治与法律;2014年04期
5 马波;;制度语境与法律概念功能的界定路径分析——以在先姓名权保护为视角[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4年02期
6 姚辉;;关于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若干问题[J];法学论坛;2011年06期
7 陈龙江;;德国民法对姓名上利益的保护及其借鉴[J];法商研究;2008年03期
8 应振芳;;商标法中“在先权利”条款的解释适用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8年05期
9 李扬;;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05期
10 蓝蓝;;人格与财产二元权利体系面临的困境与突破——以“人格商品化”为视角展开[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03期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芮松艳;;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对“在先权利”的理解[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1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曾丽;人格特征商业利用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彭芳芳;论姓名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D];华中师范大学;2015年
2 谭永美;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
272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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