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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合同的法律性质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25 23:15
【摘要】:以物抵债案件近几年来呈现逐年激增的趋势,因为其本身属于一种无名合同,对其法律性质认定上存在许多争议,尤其在民间借贷合同和买卖合同(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通常实务中比较常见的以物抵债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在债务届期前或原债成立同时债务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签订的以物抵债合同,另一种是在债务届期后债务人签订的以物抵债合同,其合同的主要特征就是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从而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但是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对以物抵债及其法律性质做出明确的规定,也使得司法裁判观点并不统一。在理论界,关于以物抵债的研究尚未达到成熟阶段,出现了各种学说观点,对其法律性质的研究也没有形成一致意见,这也是影响司法裁判不能得到统一的一个重要因素。从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关于以物抵债的理论学说观点逐渐被吸收进司法裁判观点中,并作为支持裁判结果的重要理论依据,由此也可以看出,学理解释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日趋深入。由于学理解释是一种无权解释,司法裁判过程中是否能够直接援引理论观点作为案件裁判的法律依据,所引用的尚存争议的理论观点是否会引起新的问题,这也是需要注意和研究的地方。本文在总结近年来比较有代表性的以物抵债合同纠纷案件的基础上,根据最新的理论学说和司法裁判观点,提出实践中以物抵债合同的法律性质囊括了从流质契约、让与担保、买卖合同到代物清偿、新债清偿和债的更改这五种基本性质类型。从本文选取的案例中也不难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的裁判观点近年来有着较为明显的变化,从之前注重以物抵债合同内容本身的法律效力,开始逐渐重视当事人在订立该类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以该意思表示作为认定以物抵债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案件判决的重要依据,反映了最高院逐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以本文根据以物抵债产生的时间节点来研究其法律性质,并试图提出一种合理的认定方案,即:债务届期前的以物抵债合同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和行为目的,其性质可以为流质契约、让于担保和买卖合同;债务届期后的以物抵债合同按照是否实际交付以及当事人是否达成明确消灭旧债关系定性为代物清偿、新债清偿和债的更改。对于虚假诉讼防控方面,提出了刑民交叉、管控结合的思路予以规制。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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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29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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