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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诉邹某名誉权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20-06-26 23:00
【摘要】:互联网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给名誉权的保护带来了挑战,微博上因言论自由行使不当而引发的法人与博主对簿公堂的案件屡屡发生。正确认定网络上名誉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以及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边界显得极其重要。某大学诉邹某名誉权纠纷案,曾在网上引起强烈反响,案件主要涉及三个争议焦点,即该大学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被告在新浪微博上发表的言论是否侵犯原告名誉权;如侵犯名誉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该大学与师生之间是一个紧密相连的利益共同体,外部对该大学院长副院长的评价自然与该大学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且该大学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当然属于本案适格原告。其次,分析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根据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出发,邹某具有主观过错,在其微博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加害行为,产生了使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不良后果,其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且不存在免责事由,因此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非财产性责任承担方式和财产性责任承担方式,针对互联网上发生的名誉侵权案件,主要适用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D920.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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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侯健;舆论监督与政府机构的“名誉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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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晔;法人名誉权及其侵权责任法保护研究[D];吉林大学;2017年



本文编号:27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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