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遗嘱继承是现代社会一种重要的继承方式,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电脑打印等是最常见的文字书写工具,打印遗嘱成为一种新型的遗嘱形式,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该项遗嘱形式和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就给司法裁判带来一定不便,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对此,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拟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案例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探求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并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标准提出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通过典型案例的方式引出司法实践中关于打印遗嘱的不同裁判结果。两则典型案例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打印遗嘱到底属于何种法律属性的遗嘱,以及到底该如何认定打印遗嘱效力以及认定标准。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了打印遗嘱形式与效力认定的理论争议。打印遗嘱到底归属于哪种遗嘱具体的不同形式以及学者们对打印遗嘱法律属性所持的不同观点对比和总结。第三部分主要是讨论打印遗嘱司法裁判的实证分析,属于文章的重点章节。文章首先以从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有关打印遗嘱效力认定争议的119件中院审理案件、13件高院审理案件为实证研究对象,对当前司法裁判进行统计分析,进而以自书遗嘱型、代书遗嘱型、遗书型、既属于自书遗嘱又属于代书遗嘱型为标准作类型化分析,并且结合不同类型下法院不同裁判观点的对立,进行理论分析、概括。最后,文章也梳理了法院在认定打印遗嘱效力时所考虑的各种因素,以此为不同类型的打印遗嘱效力裁判提供解决的思路。第四部分主要是通过效力认定的考量因素和司法过程中具体裁判规则的分类,总结当前我国司法认定打印遗嘱具体裁判规则。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为结论部分继而完善立法的研究,因此,文章立法完善在引入遗嘱形式缓和理念认定以及借鉴国外立法前提下,为了尽可能高效率研究遗嘱的效力问题,笔者尝试将打印遗嘱提倡创设为一种新型遗嘱形式。对于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文章建议应当将遗嘱形式缓和理念引入立法,防止遗嘱形式的严格性对遗嘱人自由过多限制,从而尊重立遗嘱人的内心真意。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标准应向探求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一方面倾斜,切实保障立遗嘱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笔者呼吁尽快完善继承立法以对打印遗嘱相关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进行规范明确。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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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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