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0-07-09 14:08
【摘要】:在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凸显。国家重视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企业甚至个人试图借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推广自身品牌。同时,世界范围内的标准化进程使得专利技术的保护步上了新的台阶。标准与专利技术的融合是大势所趋,一般专利“升级”为标准必要专利。由于标准必要专利兼具标准的公共性和专利的私益性,在保护标准必要专利的过程中,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成为了问题的关键。特别是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遭受侵权时,作为救济手段之一的侵权损害赔偿,既要做到警戒标准实施者擅自利用或使用受到专利法保护的专利,又要做到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合适的确定标准是尤为重要的。本文试图基于对现有问题的分析,并结合典型司法案件探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确定标准,给出一个司法实践中可以采用的初步的合理的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和特征,界定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内涵和本质,为后续问题的提出与分析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归纳总结了标准必要专利下权利人处于谈判优势地位,而标准实施者众多,以及非专利实施体的存在和标准必要专利叠加等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确定标准所表现出的困境。第三部分紧接着围绕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包括专利的私权性和标准的公共性之间的属性冲突、权利人权利行使受限和实施者许可寻求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侵权损害赔偿本质内涵的强化、权利人和实施者利益的高平衡度,对侵权损害赔偿确定标准困境产生的原因进行着重探讨与分析。第四部分主要考察分析典型的专利大国美国和日本法院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确定标准,并与我国法院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确定标准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在比较分析域内外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将损害赔偿数额确定限于符合FRAND承诺的范围,并引入比例原则、标准必要专利贡献度,力求建立起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平衡支点。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2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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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s
本文编号:2747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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