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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约及其违反责任

发布时间:2020-07-09 16:38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预约在生活中起到的作用愈发重要。我国合同立法对预约的规定不够明确,理论研究欠缺系统深入。在预约被普遍采用的当下,加强预约研究,对于准确认定预约的构成及其违反责任,发挥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应有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我国民法典编纂正在进行中,合同法将纳入其中成为一编,借此增设预约制度条款、完善法律规则显得更加迫切和必要。不论在实践抑或理论中,预约与其他合同有关概念之界分始终是一个难题。欲在合同谱系下勾勒预约与其他合同行为之分际,厘清预约与本约之关系至关重要。我国有关合同法司法解释对预约尝试进行了类型化列举,然其文本是否足够科学尚需检讨。预约与本约的关系是讨论预约其他相关问题的重要前提之一,预约的容许性决定了预约独立存在的意义。对预约适用性的不同理解引申出预约制度的不同构建模式,并指导着实践中对预约纠纷的不同处理方式。作为先合同的一种,预约与意向书、框架协议、君子协定及缔约过失责任都有着区别,理论和实践亦有对此进行区分的必要。就理论研究看,对预约构成要素之争论在学界亦由来已久。当事人受约束意思的有无及强弱,是决定预约存在与否及效果强度的核心要素。预约至少应具备将来另订本约的意思,在区分预约内部层次的基础上,应当认可不同层次之预约对内容确定性要求亦有差别。此外,预约的有效期限、要式等也都对预约的效力产生重要影响。这些因素大体上构成了预约的内部骨架。违反预约之法律责任与预约的效力问题不能分开,传统上的“效力——责任”逻辑专注于寻找其间一一对应的关系,这是造成有关理论与实务脱节的重要原因之一,故有必要对强制缔约说、善意磋商说及区分说等学说体系进行解析,构建以当事人内心真意为核心柔化预约的效力。违反预约的法律责任与传统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存在区别。实际履行或称继续履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预约义务的实际履行,二是对预约所指向的本约之义务的实际履行,二者在预约问题中均有存在的可能,故有必要分别进行分别讨论。违反预约下的损害赔偿范围亦具特殊性,其中当事人的受约束意思之强弱似可成为其核心标准。在对上述诸问题理论证成的基础上,可从裁判实践中抽象出各裁判之要点以构建预约的典型序列,重构预约内容对其效力及救济的作用,并以此反哺司法实践。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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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47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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