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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10 09:52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智能手机的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购一词一跃成为新时代的典型标签之一,但是事物往往具有两面性,网购在给人们交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犯罪或是侵权提供了土壤条件。现在,网购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其中商标领域最为严重,已经广泛引起各国重视。在此背景下,为了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适应社会的发展,间接侵权制度开始进入大众视野。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直接规定“间接侵权”制度,因此在商标间接侵权司法实践中常借用民法、侵权责任法、和版权等相关领域的规范来解决问题,但是其他相关领域的规范也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细致的体系。这些相关规定非常零散、非常粗糙单一、且配套规则不完善。试想,司法中运用这些不完善的规范来指导裁判,那意味者法官可依据的规范非常少,太多的问题需要靠法官自由裁量,那么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之间的观点差异就会直接反映在相关案例裁判中。极容易导致的后果就是,法官在适用“间接侵权”规则时,宽严不一,从而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更加影响法的指引作用。事实上,司法最大的价值就在于统一标准。某些情形下统一价值位于公平合理之上。因为法具有指引作用,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肩负着指导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的重大使命。因此本文对商标间接侵权的研究背景就是目前商标间接侵权领域立法模糊,司法标准异化,同案不同判。研究的目的是整合梳理现有规范,对现有规范不足加以思考,望能为商标间接侵权立法规范和司法实践标准的统一增添砖瓦。本文以现有的与商标间接侵权有关立法规范为研究基础,先行梳理民法、商标法、侵权责任法等现有相关规范及不足;后从司法案例分析入手,分析立法现有规范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和影响,重点分析“通知删除”规则的不足、及共同侵权与间接侵权之间的关系等;后以这些影响和不足为依托,就商标间接侵权制度的适用作出进一步思考,提出应该赋予间接侵权独立地位,并对“通知——删除”规制提出完善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深圳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3
【图文】:

共同侵权


图 1 共同侵权 图 2 间接侵权因此,间接侵权自身具备一定独立价值,共同侵权无法取代间接侵权。2、间接侵权是否一定要以直接侵权为前提在前述威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观点商标间接侵权一定是以直存在的,如果直接侵权行为不存才或无法证明,那么间接侵权责任无法确认。因此导致实践中存在大量类似威海的案件,这些案件均应无证据表明直接侵存在或者无法确认是否有直接侵权人的存在而被法院驳回,这就不得不让人对间的价值产生怀疑。间接侵权成立的初衷本就是为了解决直接侵权的不足,但是现在中以是否有直接侵权无法判断或直接侵权人找不到就无法给网络交易平台定性。易平台则不构成侵权,那这岂不是与商标间接侵权制度设置的初衷背道而驰了吗侵权还有意义吗?

共同侵权,法院,威海,商标


图 1 共同侵权 图 2 间接侵权因此,间接侵权自身具备一定独立价值,共同侵权无法取代间接侵权。2、间接侵权是否一定要以直接侵权为前提在前述威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观点商标间接侵权一定是以直存在的,如果直接侵权行为不存才或无法证明,那么间接侵权责任无法确认。因此导致实践中存在大量类似威海的案件,这些案件均应无证据表明直接侵存在或者无法确认是否有直接侵权人的存在而被法院驳回,这就不得不让人对间的价值产生怀疑。间接侵权成立的初衷本就是为了解决直接侵权的不足,但是现在中以是否有直接侵权无法判断或直接侵权人找不到就无法给网络交易平台定性。易平台则不构成侵权,那这岂不是与商标间接侵权制度设置的初衷背道而驰了吗侵权还有意义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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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48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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