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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的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11 14:32
【摘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分期付款的股权转让合同能否参照合同法第167条适用存在很大的争议,近10年的14个判决中,参照适用的案例占大多数,然而这些判决在适用部分没有充分论证参照适用的理由,亦没有充分考虑分期付款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特点。分期付款的股权转让合同能够满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物先交付性以及分期支付性这两大特征,然而从合同法第167条立法目的的实际保护效果上看它是意图保护买方,其主要适用范围则是消费者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商事合同范畴,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老练的商人,对于风险判断以及信息的掌握能力与消费者和商家的情况相比存在很大的区别,法律应给予转让的双方充分的自由。此外,由于股权是兼具财产属性和非财产属性的特殊权利,导致股权转让合同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存在很多差异,股权在转让时不仅仅要考虑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还要考虑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而股权转让在转让程序上更加复杂;完整股权交付应该包括权属与权能两方面,因而股权的交付与实物交付规则不同;由于股权价值存在于公司,其转让的风险存在很大区别;从变更登记角度以及两者的价值取向来看,股权转让合同更偏向于外观主义,因为其转让结果比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对于公司、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乃至社会利益影响更大。综合这些因素,分期付款的股权转让合同只是对于付款方式进行特别约定,其解除不宜参照合同法第167条之规定。应在充分考虑股权特殊性的基础上通过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解除权进行解除。具体而言,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而法定解除则应结合股权的特性严格把握解除权的适用条件。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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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5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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