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13 10:20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担保业务不断发展,担保的种类与形式不断丰富。混合共同担保因其担保形式多样灵活,对资金融通、债权增信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能够兼容物的担保与保证担保并存,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各自担保方式的缺陷,所以实践中对于此种担保青睐有加。但是目前关于混合共同担保的争议很大,而且司法实务中亦存在巨大分歧。我国关于混合共同担保的规定历经《担保法》第28条、《担保法解释》第38条以及《物权法》第176条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冲突之处。混合共同担保有很多问题亟待明确。首先就是混合共同担保内部是否享有追偿权。混合共同担保牵涉的法律关系庞杂,各方利益互相交织,处理不当容易滋生矛盾。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关于内部是否享有追偿权态度模糊,而此前的《担保法解释》却对此持肯定的态度。立法的混乱导致司法实务一片狼藉。其次是关于具体的追偿份额的计算方式也并不明确。《担保法解释》虽然明确规定了内部追偿权的存在,但并没有具体的追偿方案。目前关于这方面主要存在两种方式,即平均分配模式、集团主义模式、比例分担制模式,这一层面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五花八门的判决便可看出端倪。此外理论界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不够系统,亦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针对这些争议,在既有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演进的过程试图厘清关系,尝试提出合理的追偿计算方案,以期为该类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参考。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2
本文编号:2753330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高圣平;;混合共同担保之研究——以我国《物权法》第176条为分析对象[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02期
本文编号:275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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