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图形用户界面是二十世纪最具有影响力的发明之一,它为数字化革命带来了巨大的贡献。图形用户界面的问世使计算机的操作不再仅仅局限于复杂的命令行,工作效率大大提升。随着电子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图形用户界面被广泛应用于家用电器、手持设备、汽车导航等领域,为用户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友好操作体验。企业为在市场上占据优势,对图形用户界面的开发设计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国内外学者都一致认为图形用户界面是智慧成果,应该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适度保护设计者的智慧成果,可以激励他们的创作积极性,维持良性竞争。各国学者在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模式上各持己见,有的认为以著作权的形式保护图形用户界面,有的认为以外观设计的形式保护图形用户界面。我国对图形用户界面的关注热潮始于三星和苹果公司之间的专利大战,随着保护图形用户界面的呼声越发高涨,我国2014年对《专利审查指南》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把图形用户界面纳入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图形用户界面保护制度的研究,分析存在的不足,研究国外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相关制度,借鉴其立法技术和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的建议。本文主要运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三种研究方法,对图形用户界面保护的制度研究和分析。我国当前只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图形用户界面保护的规定,没有相关的立法。《专利审查指南》中对图形用户界面的种类进行了限制,不能是游戏界面和与产品功能的实现无关的图案、形状设计。在申请条件方面,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申请必须要与物理产品结合成整体,在提交的视图中有所体现,申请的名称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某产品”。本文认为,我国当前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种类范围过于狭窄,有很多具有相当复杂性和创新性的图形用户界面无法得到保护,应当适当扩展,可以增加图形用户界面中必要的内容画面,因为其具有重要的作用,且在申请时随视图一并提交,能有效描述人机交互的过程。此外,在申请材料提交方面,若能增加除视图以外的说明材料,如视频、动画,可以扩展受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种类的同时,也能提高申请和审查的效率。一些人体状态监测设备上的图形用户界面,由于需要和手机连接,具体数据的显示和状态分析都在手机的操作软件上显示;手机之间的文件发送和接收,跨越了不同设备,表示任务进度的界面是动态的、持续变化的;有的图形用户界面采用的是通过色彩变化的方式来表示软件、硬件的工作状态,色彩的变化表示状态的变化。上述几种类型的图形用户界面都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相当的创新性,应当受到保护。在申请含有这些类型的图形用户界面申请的外观设计的时候,仅提交少量视图不能充分展现其变化过程,甚至提交大量的视图都无法准确描述,因此可以在申请材料方面的规定中允许提交视频资料或者动画资料,充分展现该图形用户界面的功能。通过分析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第一案——奇虎公司诉江民公司侵权案,本文认为当前我国的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不适合运用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图形用户界面的载体和客体没有被明确区分,强调整体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也制约着图形用户界面的维权。“产品”应当是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载体,“设计”才是专利权保护的客体,过度强调“产品”将会使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失去其意义,因此有必要在法律、规章中明确区别“载体”与“客体”。经过对外国的相关制度考察,本文认为我国有必要引入目前没有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局部外观设计在申请条件上更灵活,保护范围更广,对于图形用户界面这种特殊的外观设计来说,无疑是一个更好的途径。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相应的立法仍未更新,相信通过不断的研究和实践中的总结,将相关的制度逐渐完善,建立健全的图形用户界面保护体系。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2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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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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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
275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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