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标标识及核定使用商品是确定注册商标保护范围之依据。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商品种类及市场不断更迭,商品分类出现越来越多的模糊地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判断不清,进而引发一方以商标权起诉、对方以注册商标权进行抗辩的奇特法律现象。类似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普遍,给商标权人及司法审判均带来很大的困惑。本文除引言外一共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引入的“劳亚尔”商标侵权案中,因为商品分类不明导致双方持注册商标对簿公堂,属于典型的注册商标间权利冲突,类似的案例并不在少数,如“读书郎”商标案、“歌力思”商标案及“11315”商标案,这些商标纠纷中均有三个共性问题:1.对因商品分类不明导致的注册商标权利冲突问题的特征及根本原因是什么?2.类似纠纷应当适用何种程序进行解决?3.类似纠纷实体上应如何进行应对?第二部分,商品分类,是指依据商品的分类原则以及划分依据,将其划分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特定位置的过程,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的划分。商品分类不明导致的注册商标权利冲突问题,具有标识近似性、合法权利外观、权利的冲突性、商品分类的模糊性四大特征。主观上由于商标权承载商誉及符号本身稀缺性引发权利人之间的争夺,客观上因为商标权的的法律特征、《区分表》滞后性及语言的模糊性,共同导致了这类纠纷的产生。第三部分,阐述了相关程序中的问题。原则上为保证授权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应由商标行政部门处理,但是权利人仍可以超出核定使用范围为由,交由法院裁判。具体处理该纠纷时,在行政程序中,权利人可在行政查处中,由地方工商局请示工商总局确定商品分类,或通过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由商标行政部门认定该商品是否属于其权利范围,又或直接以对方商标存在瑕疵为由申请无效对方商标,从而彻底解决问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权利人仅能以对方不规范使用为由起诉,法院亦仅能对此进行裁判。考虑到行政程序往往时间较长,且最终还可能要由法院进行最终审查,本文建议在行政机关一定期限内未予处理且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应允许法院受理此类纠纷,从而给权利人以选择救济程序的空间。第四部分,针对前述成因,笔者提出三种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法:针对客观原因部分,笔者建议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解释,明确商品的含义,进而明确商品分类;针对主观原因部分,笔者提出采用添加适当区别标志的的方式缓和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保证双方商标权利人利益的同时维护消费者利益;在现行规则无法解决的情况下,笔者建议通过运用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对两个商标权进行价值的取舍,确定商品分类,进而解决纠纷。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杨丽霞;;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的判定[J];人民司法;2012年08期
2 蒋利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判定商标使用中的作用[J];中华商标;2011年06期
3 约瑟夫·拉兹;雷磊;;法律原则与法律的界限[J];比较法研究;2009年06期
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课题组;杨柏勇;周云川;;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司法解决[J];人民司法;2009年01期
5 邓宏光;;商标混淆理论的扩张[J];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10期
6 孔祥俊;;商业标识权利冲突司法处理的逻辑标准与政策标准[J];清华法学;2007年02期
7 蒋志培;孔祥俊;王永昌;;《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07年05期
8 李靖海;商标权之间冲突的法律适用问题[J];中华商标;2005年10期
9 程宗璋;法学研究新理念:以利益平衡为中心的法学语义实践[J];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02期
10 冯晓青,杨利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其解决原则[J];法学论坛;2001年03期
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2条
1 谢佳婷;;奥普aupu七年抗争 奥普aopu被判无效[N];北京商报;2017年
2 张伟君;;类似商品上的使用是否应视为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N];中国工商报;2015年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3条
1 杨晓玲;商业标识权利冲突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年
2 谢湘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解决论[D];武汉大学;2013年
3 欧修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与司法衡平[D];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
本文编号:
275979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27597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