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20-07-19 19:55
【摘要】:民事间接强制执行作为民事执行的一种方式,最早产生于古代罗马法时期,后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都接受了这一执行方式。由于间接强制执行方式具有较强的人身强制性,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各国(地区)法律都没有对其进行规定,然而,随着执行问题的逐渐增多,这一问题引起实务与理论界的重视。改变执行观念、创新执行方式、增加执行的种类与发展执行的新形式是解决执行问题的关键。为此,选取了间接强制执行制度之核心——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适用条件为研究对象,主要做了如下论述:第一部分主要阐述间接强制执行适用条件的基本理论。首先,指出确立间接强制执行适用条件的意义。其次,从间接强制执行的含义中描述间接强制执行适用条件的内涵,分析确立民事间接强制执行适用条件的法理基础与现实依据。最后,分析了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与相关制度的联系,即与直接强制和替代执行的联系,与《合同法》第110条的联系。第二部分介绍了间接强制执行适用条件的立法现状与缺陷。先是从形式、实质、排除性条件三个方面对我国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的立法现状进行全面介绍,并对此有关的理论进行了评价。分析理论界对间接强制执行适用条件的相关观点。然后从司法实践及立法的角度分析,指出现有法律的设计缺陷。第三部分则是比较法的介绍。通过对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及台湾地区的间接强制执行适用条件的立法情况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吸取其有益经验。第四部分也就是文章的最后,也是本文的终极0标。应从形式、实质以及排除性三个方面对我国的立法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形式条件上应当增加限权性规定;实质条件中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排除性条件中规定几类特殊情形即包括不可替代行为中的是有关雇佣、劳务合同的履行、赔礼道歉以及探望权的行使三种情形,关系到债务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情形、债务人为特殊职业的情形。
【学位授予单位】:海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1;D923.6
本文编号:2762890
【学位授予单位】:海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1;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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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建国;审执关系的基本原理研究[J];现代法学;2004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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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殷嘉;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比较研究[D];安徽大学;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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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邓益素;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2762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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