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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非法性对商标权益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07-19 20:00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捕鱼达人”行政纠纷案中关于“在非法商品上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能否产生未注册商标权益,以对抗他人注册该商标”的争议焦点,引发了学术界及实务界关于“商品非法性对商标权益的影响”的讨论。对此,笔者认为,对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依据商品非法性程度的不同将“非法商品”进行类型化区分,并将“商标权益”明确细分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未注册商标权益,从而在此基础之上,探讨商品非法性对商标权益的影响。因此,本文内容分为了三章:第一章对商品非法性影响商标权益的现有理论进行了分析,第二章探讨了商品非法性程度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影响,第三章则对商品非法性程度对未注册商标权益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在第一章中,笔者在第一节介绍了商品非法性对商标权益的影响的现有理论争议,并从中总结出了目前学者对“商品非法性究竟能否影响商标权益取得”的问题产生争议、不能达成共识的主要原因有三:第一,商品非法性的界定标准不明;第二,未厘清商标与商品的关系,商标与其载体(商品)之间究竟是何关系,二者能否互不影响,完全分离并不明确;第三,在讨论该问题时未进行类型化区分。因此,笔者在第二节中通过分析商品性质与商品使用行为、商品功能等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确定了影响商品非法性判定的因素;然后从“商标与商品的关系”以及“《TRIPS协议》第15条第4款的解读”两个角度论证了商标与商品系“标与本”的关系,商品的非法性将会影响商标权益的取得的结论;最后,鉴于我国商标法针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未注册商标权益规定了不同的权利与权益取得条件,遂决定在区分注册商标专用权与未注册商标权益的基础上,在下文中分别探讨商品非法性程度对商标权益的影响。第二章重点讨论了商品非法性程度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影响。该部分从我国以及美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取得条件入手,分析了商品非法性程度高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取得条件的影响,从而得出“商品非法性程度不同,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影响也就不同,不能一刀切、想当然的认为商品非法即不能产生注册商标权”的结论。同时,为了进一步把握商品非法性对商标权益的影响,笔者借鉴民法中的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划分理论,依据非法性程度将非法商品类型化为两大类,即限制流通商品和禁止流通商品。并分析得出了附着在限制流通商品上的商标尚可产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在禁止流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不可能产生注册商标权的结论。第三章讨论的是商品非法性程度对未注册商标权益的影响,该部分同样从我国未注册商标权益的取得条件入手,分析了“在先使用”要件的要求以及“一定影响”要件是否包含消极、负面的影响。然后结合“民法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理论”以及“商标法兼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分析论证了限制流通商品的非法性不会阻碍未注册商标权益的取得。而依据“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而获益”“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等理论论证了禁止流通商品上不能产生未注册商标权益,并借鉴美国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以佐证本文论点。结语部分则对本文论点进行了归纳总结,以期澄清商品非法性对商标权益的影响,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促进司法实践的统一。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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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袁相军;;只有经过“合法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才能获得法律保护[J];中华商标;2014年06期

3 冯晓青;罗晓霞;;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研究[J];学海;2012年05期

4 徐聪颖;;商誉与商标的法律关系辨析——基于商誉创建特点所作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0年03期



本文编号:2762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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