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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界定

发布时间:2020-07-22 04:29
【摘要】:事物的发展具有两面性,正如科技进步所存在的利弊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一方面给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新的社会议题。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不当收集、处理、使用等打扰公民私人生活安宁,甚至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贩卖、诈骗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我国当前对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相关规定零散、不统一,仅仅依靠现阶段的法律体系,很难保护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社会各界都在呼吁我国应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通过立法来解决个人信息存在的问题,最重要的是需要立法明确权利的边界以定分止争。在专门法出台之前,根据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学界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新动态,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的争议,权利界定原则等一些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本文的写作结构如下:第一章,基于个人信息保护应当以隐私权保护,还是以人格权保护的争议,提出为什么要界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以及界定的必要性。第二章,通过各国立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界定的不同模式进行分析比较,得出我国应采取何种模式以保护个人信息。第三章,个人信息的分类十分复杂,兼具隐私性与公开性,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重要程度有区分,在此基础上,对个人信息保护分不同的保护程度,即高度保护、一般保护、保护的例外。第四章,根据前文所述,司法实践中以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纠纷模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其个人信息并不能得以完整保护,在此前提下详细的介绍个人信息与相关权利的区分,进一步明晰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第五章,个人信息的保护要坚持保护和信息流通的两个面向,因此政府、企业、个人对个人信息的利用,也应当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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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6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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