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客体之扩张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09 08:20
邻接权是我国重要的一项法定制度,被确定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四种邻接权分别是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以及版式设计权。邻接权是随着科技、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产物。现如今是信息社会,对于作品及非作品信息的传播达到了空前的高度。而我国目前的邻接权制度只是泛泛规定了上述四种邻接权类型,再无其他,这对著作权法作品独创性认定偏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我国来说,显然是存在严重问题的。本文通过从作品与非作品的界限出发,阐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邻接权客体的种类较少而带来的问题,用案例说明现有的民事法律原则性条款和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非作品信息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并不能解决现实问题,从而引出邻接权客体扩张的必要性。我国对于邻接权理论性的规定还是缺乏的,对于邻接权客体的范围标准不够明确,使得邻接权的扩张缺少理论依据,同时也使邻接权扩张的范围难以界定,导致的后果就是邻接权难以得到扩张,或者扩张到无边无际,是非作品信息就被认为属于邻接权的客体这两个极端。邻接权客体扩张的范围标准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将邻接权客体的扩张范围规定了四个标准,即无独创性标准、与作品或与作品相近信息标准、传播功能标准和非创作性投入标准,只有满足这四种标准的信息产品才能成为邻接权客体扩张的对象。最后,根据现实社会的发展,将那些已经成熟且又符合邻接权客体扩张标准的对象纳入邻接权客体,使其受到邻接权法律制度的保护。本文主要研究了两种邻接权客体的扩张,即数据库邻接权和临摹品等科学版本邻接权。将这两种邻接权所面临的司法困境,扩张为邻接权客体的正当性以及如何扩张为邻接权客体进行研究。在文章最后,呼吁我国著作权法在立法上应采用我国民法物权编和债权编的编纂形式,分为著作权编和邻接权编,增加邻接权的总则规定,包括邻接权的概念、适用及标准等,同时将数据库邻接权、临摹品等科学版本邻接权编入分则与我国现有的四种邻接权类型并列,为日后邻接权新客体的扩张做准备。
【学位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3.41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邻接权客体扩张之必要性
(一)《著作权法》对邻接权客体的规定不能充分保护某些非作品
1.作品与非作品的界限
2.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客体种类过于狭窄
(二)对某些非作品适用民法原则性规范具有局限性
(三)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某些非作品缺乏可操作性
1.一般条款保护某些非作品的局限性
2.商业秘密条款保护某些非作品的局限性
二、邻接权客体扩张之标准
(一)待扩张客体不具有独创性
(二)待扩张客体应与作品或作品相近的信息相关
1.与作品的相关性
2.待扩张客体与作品相近信息的相关性
(三)待扩张客体应具有传播功能
(四)待扩张客体应满足非创作性投入标准
1.非创作性投入应为实质性投入
2.非创作性投入的考量
三、邻接权客体扩张之立法设计
(一)“数据库”邻接权
1.数据库法律保护面临的的司法困境
2.将数据库扩张为邻接权客体的依据
3.“数据库”邻接权的制度构建
(二)“临摹品”邻接权
1.临摹品法律保护面临的司法困境
2.将临摹品扩张为邻接权客体的依据
3.“临摹品”邻接权的制度构建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2833465
【学位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3.41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邻接权客体扩张之必要性
(一)《著作权法》对邻接权客体的规定不能充分保护某些非作品
1.作品与非作品的界限
2.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客体种类过于狭窄
(二)对某些非作品适用民法原则性规范具有局限性
(三)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某些非作品缺乏可操作性
1.一般条款保护某些非作品的局限性
2.商业秘密条款保护某些非作品的局限性
二、邻接权客体扩张之标准
(一)待扩张客体不具有独创性
(二)待扩张客体应与作品或作品相近的信息相关
1.与作品的相关性
2.待扩张客体与作品相近信息的相关性
(三)待扩张客体应具有传播功能
(四)待扩张客体应满足非创作性投入标准
1.非创作性投入应为实质性投入
2.非创作性投入的考量
三、邻接权客体扩张之立法设计
(一)“数据库”邻接权
1.数据库法律保护面临的的司法困境
2.将数据库扩张为邻接权客体的依据
3.“数据库”邻接权的制度构建
(二)“临摹品”邻接权
1.临摹品法律保护面临的司法困境
2.将临摹品扩张为邻接权客体的依据
3.“临摹品”邻接权的制度构建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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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子鹤;论我国邻接权种类的扩张[D];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
本文编号:283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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