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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转化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10 22:52
   我国侵权法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依相关解释实际上被区分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ISP)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ICP)。在技术中立的假定下,对ISP行为模式的固化认知催生了“通知”规则,并作为法律移植的成果在我国法上得以确立,然而其低估了 ISP参与提供内容的潜力。为此,国外法院被迫策略性地运用“知道”规则或本国法典的规范力量来限制“通知”规则的适用,但其责任认定始终未逾越ISP的身份范畴。我国司法实践中以“具体区分说”为导引,使ISP被动进入ICP的责任领域,实际上在“通知”规则和“知道”规则外开创了认定ISP责任的新路径,其真实逻辑是认定ISP转化为了 ICP而让其直接对参与提供的内容承担侵权责任。ISP向ICP转化的三种基本方式是自主提供内容、合作提供内容和教唆提供内容,不同转化方式有着不同的行为模式。自主提供内容的典型表现是自已制作上传内容、非自己制作上传内容以及对他人提供内容的干预;合作提供内容的典型表现是合作制作上传内容以及合作传播内容,ISP分享内容收益;教唆提供内容的典型表现是客观方面设置主题性规则、厘定交往性规则和发布广告性规则,其主观方面往往是通过引入某些判断标准推定ISP知道或已知的心理状态。转化责任的侵权法基础在于ISP以技术供应者的身份示于众前,当其违背技术中立性提供侵权内容时即可认定有主观上的可非难性,在共同侵权中,其与其他侵权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属主观关连的共同侵权,ISP在客观关连的共同侵权中通常不发生转化,仅承担技术服务提供商的帮助侵权责任。转化的侵权责任认定在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ICP”的法律界定不统一,网络复杂技术带来的识别困难以及“技术中立原则”的观念束缚,为此,建议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并对ICP概念进行限缩解释,完善法官知识体系、培养专业化、复合型法官人才队伍,同时坚持以“行为”为导向对ISP的转化责任进行认定。
【学位单位】:云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由来
    (二)选题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四)研究方法
    (五)本文创新之处及不足
一、中文在线诉智蛛网案引发的理论思考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结果
    (三)本案的争议焦点
    (四)案件引发的思考
二、ISP转化概述
    (一)《侵权责任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
        1.学者观点
        2.笔者观点
    (二)ISP转化为ICP的基本内涵
    (三)ISP转化为ICP的原因分析
        1.逐利需求
        2.技术保障
        3.“通知”规则的保护
    (四)比较法上的ISP转化责任
        1.国外
        2.国内
三、认定ISP转化责任的侵权法基础
    (一)认定ISP转化责任的法律基础
    (二)认定ISP转化责任的理论基础
        1.过错责任原则
        2.主观关连的共同侵权行为
四、ISP转化的具体认定
    (一)ISP转化为ICP的认定标准
        1.ISP自主提供内容
        2.ISP与他人合作提供内容
        3.ISP教唆他人提供内容
    (二)ISP转化的侵权责任构成
        1.ISP实施了提供侵权内容的违法行为
        2.具有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ISP存在过错
    (三)ISP转化后的责任承担
        1.ISP转化前后的责任承担差别
        2.ISP转化后的具体责任
五、ISP转化制度运行面临的问题
    (一)“ICP”的法律界定不统一
    (二)网络技术的专业性、运营模式的复杂性带来的识别困难
    (三)“技术中立原则”的观念束缚
六、完善ISP转化制度运行机制的建议
    (一)以司法解释形式对“ICP”进行限缩解释
    (二)完善法官知识体系,培养专业化法官队伍
    (三)以“行为”为导向认定ISP的侵权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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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35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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