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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物权未设立时的第三人责任

发布时间:2020-10-18 20:22
   担保是民事活动中常见的行为。抵押、质押等各种形式的担保都发挥着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在物权法定原则下,满足法定的要件才能够设立担保物权。实践当中,存在着大量不满足法定要件导致担保物权未设立的情况,由此也产生了多种纠纷。近年来,担保物权未设立时的第三人责任纠纷频发。其中主要问题有如何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第三人的责任是何种性质、第三人在何种范围内承担责任。就这些问题,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并无统一的裁判,出现了“同案异判”乱象。要解决这种乱象需要以司法裁判为起点,对此类案件进行充分检索。首先统计出法院对第三人责任的不同裁判,再对担保物权未设立时第三人责任的争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厘清第三人责任,希望能够对解决就此类纠纷有所帮助。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当前的司法裁判入手,对担保物权未设立时的第三人责任案件进行统计,找出法院裁判的分歧。即是否把担保物权未设立时的合同转换为保证合同;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性质是违约责任还是担保责任;责任型态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随后在样本数据当中挑选出典型案例,进行具体地说明。第二部分首先界定担保物权未设立时担保合同的效力。虽然《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和《物权法》条文之间存在冲突,但是根据《物权法》确立的区分原则,担保合同不因担保物权未设立而无效。担保物权未设立的原因可归因于第三人、债权人以及双方。只有归因于第三人和双方时,第三人才承担责任,归因于债权人时第三人不承担责任。第三人责任的性质应为违约责任。第三部分研究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范围。第三人责任具有补充性,应承担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同时违约赔偿以损失为限,第三人相对弱势承担责任不宜过重,第三人承担责任应以担保财产的价值为限。
【学位单位】:东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2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担保物权未设立时第三人责任的裁判现状
    第一节 案件概况
        一、总体数量
        二、裁判依据
    第二节 担保物权未设立时第三人责任的具体问题
        一、担保物权未设立时的合同效力
            (一)非典型担保合同
            (二)转换为保证合同
        二、担保物权未设立时第三人责任的定性
            (一)违约责任
            (二)担保责任
        三、担保物权未设立时第三人责任的范围
            (一)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
            (二)以担保财产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章 担保物权未设立时的第三人责任性质
    第一节 担保合同不因担保物权未设立而无效
        一、《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和《物权法》的冲突
        二、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相区分
    第二节 第三人责任应区分担保物权未设立的原因
        一、归因于第三人
        二、归因于债权人
        三、归因于第三人和债权人
    第三节 第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说
            (一)违约责任说的理论基础
            (二)违约责任的司法实践
        二、担保责任说
            (一)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为保证的路径
            (二)非典型担保的路径
            (三)担保责任的司法实践
        三、本文观点
            (一)设权合同本身不具担保功能
            (二)民事责任由法定
            (三)转换为保证不合理
第三章 担保物权未设立时的第三人责任范围
    第一节 担保物权未设立时的第三人责任为补充责任
        一、第三人责任具有补充性
        二、承担连带责任无依据
    第二节 第三人承担责任以担保财产价值为限
        一、违约赔偿不超过合同预见的利益
        二、保护相对弱势的第三人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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