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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之认定

发布时间:2020-10-19 10:49
   本文试图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出发,直面司法实践中表见代理制度在建设工程领域适用的难点、重点,结合建设工程领域交易实践与表见代理制度进行研究,为该领域司法裁判的顺利进行提供恰当的研判思路与合理的工作方法。本文除引言外,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视角研究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之认定。项目经理的代理权限应以建筑企业对外给予的授权为准,未有明确授权时相对人可依据商事代理的原理,根据项目经理的法定职责进行推断。如若落入职务代理范畴,则可排除表见代理的适用。建筑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与建筑企业联系松散的实际施工人的代理权限判断同样以职务权限为切入点进行。未有相应职务或行为超出职权范围,则考察是否有委托授权等其他有权代理情况的存在。未掌握任何权利表征要素的人员既无从主张有权代理,也无法援引表见代理制度。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分是该部分论述的重点。第二部分:从代理人的行为视角研究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之认定。一是研究印章使用的代理权表征作用。印章的使用可对代理权表象的构筑发挥或积极或消极的影响。项目部印章一般可用于与该特定工程直接关联的生产经营行为,在特定项目持续期间可结合相应职务表征共同构筑代理权外观;限定使用范围的印章通常于其限定范围内发挥代理权表征作用,但在限定外延模糊的情况下可经建筑企业追认拓展印章效力。针对因来源引发效力争议的印章,重点阐述备案与否不影响印章效力;私刻印章的效力需综合判断,只要有证据表明建设单位实际认可了印章的效力,则印章是否私刻、是否虚假,均对效力无影响。二是研析文书单据签署的效力。文书单据的签署效力需按代理权表象予以甄别,结合签署者权限辨别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在无权代理成立之时考察是否具备表见代理适用所需的代理权表象;签署行为本身也可参与代理权表象的构建或瓦解,成为相对人做出判断的依据之一,或证明行为人身份,或印证行为人权限范围。若结合其他因素最终达到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的程度,则可能成为表见代理的基础之一。第三部分:从本人的授权行为视角研究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之认定。明示授权方面,建设工程领域的特色是依据文书或工地告示牌公示职位而完成职务授权,职务授权原理可参照英美法的“惯常授权”和“习惯授权”理解。在未做具体权限限定的情况下,职务授权边界存有模糊,易引发代理权争议。默示授权方面,追认是使无权代理向有权代理转变的有效途径;民法通则“不作否认,视为同意”的理解应置于表见代理的框架下进行;事实授权的认定应综合案件其他因素严格进行,应以日常业务活动、被授权者交易角色为基础,并由建筑企业在代理行为发生之前以切实行动加以表达。第四部分:从相对人的认知状况视角研究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之认定。对合同当事主体的认识方面,若相对人故意将合同主体描述为代理人,则无表见代理等代理制度适用之空间;若明知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基础法律关系,则应考察相对人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基础法律关系之外是否确有值得信赖的代理权表象。对合同订立、履行人员的认识方面,相对人对代理人权限和身份的注意义务应贯穿合同订立及履行的全过程,对交易行为的合理性也应保持充分注意。相对人是否符合“善意”、“无过失”、“有理由相信”的要求,应综合多方因素、基于案件事实审慎判断。第五部分:结合前四部分的分析论述,提出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之认定建议。一是以代理实施者身份为突破口,甄别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二是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准确把握相对人的注意义务,勾勒交易相对人视野中的代理权表象。三是把握当事人行为细节,以综合思维串联事实碎片。四是重视相对人对合同主体的确切认知,甄别当事人陈述真伪。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6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建设工程领域代理人之代理权限考察与表见代理之认定
    (一)项目经理之代理权限
    (二)建筑企业其他关联人员之代理权限
二、建设工程领域代理人行为考察与表见代理之认定
    (一)印章使用的代理权表征作用
    (二)文书单据签署的行为效力
三、建设工程领域本人授权行为考察与表见代理之认定
    (一)建筑企业之明示授权
    (二)建筑企业之默示授权
四、建设工程领域相对人认知状况考察与表见代理之认定
    (一)对合同当事主体的认识
    (二)对合同订立、履行人员的认识
    (三)对当事人是否“善意”的判别
五、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之认定建议
    (一)以代理实施者身份为突破口,甄别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
    (二)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准确把握相对人的注意义务,勾勒交易相对人视野中的代理权表象
    (三)把握当事人行为细节,以综合思维串联事实碎片
    (四)重视相对人对合同主体的确切认知,甄别当事人陈述真伪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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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叶金强;;表见代理构成中的本人归责性要件——方法论角度的再思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05期

10 周永军;;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越权行为构成表见代理[J];人民司法;2010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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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越;表见代理理论及其司法实践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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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祝永;表见代理司法实践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284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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