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之不当得利,系指无权利人就标的物为处分行为,而该处分行为对权利人有效时所生之不当得利。其构成要件有二:一、无权利人就标的为处分行为;二、处分行为须对权利人有效。依据原因行为的性质,可将无权处分之不当得利划分为有偿、无偿和无法律上原因三种类型。无权处分之不当得利的实质系以他人之权利置换利益,在原得利客体的选择上存在三个结点:一、权利移转时,处分人有效支配了专属于权利人之处分权能;二、权利移转后,转化为债务消灭之得利;三、权利移转后,权利与对价挂钩而生积极利益的增加。上述结点分别对应处分权能说、债务消灭说、对价说。各学说之教义学构造,因选取之利益性质的不同,在返还内容的确定上,即使面临相同的问题,也会呈现出差异。此时,何种构造更适于我国法,须于各无权处分之不当得利类型下进行验证。在有偿类型中,取得人与权利人之间,以被补正之处分行为引起的有效权利变动为法律上原因,而不生不当得利。仅发生权利人对处分人之权益侵害不当得利请求权。此时,返还问题上的争议集中于取得之对价收益不等于标的客观价值时。当取得之对价收益低于标的客观价值时,若为一般返还责任,依对价说,原得利客体即为实际取得之对价且通常不会发生返还不能或得利丧失,而仅须返还较低的对价。依据债务消灭说和处分权能说,由于返还不能而须价值偿还,应偿还标的客观价值,且通常亦不生得利丧失之问题。但出于善意信赖保护的考量,后两说将实际收益和客观价值的差额拟制为得利丧失。若发生加重责任,依债务消灭说和处分权能说,处分人均须返还较高的客观价值。而在对价说下,仍返还实际取得之对价,与客观价值的差额由损害赔偿法进行填补。这是由不当得利的制度目的、权益归属理论、代偿理论、同等原则、社会一般观念所决定的。当取得之对价收益高于标的客观价值时,各说的核心思路均在于判断取得之收益是否属于所受利益本身,凡为得利即须返还权利人,反之,则由处分人保有。学说的分歧产生于加重责任时。通说认为应在不当得利制度内部实现超额利益的剥夺,即通过加重责任的规定实现。少数说则认为不应在不当得利制度内解决该问题,而是借助不法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等规定进行获利剥夺,如果不能剥夺,说明不必惩罚。基于区分善意得利人和恶意得利人的法律地位、保持法律价值评价上的一致性和提升不当得利在请求权竞合中的适用性等理由,本文采通说观点。此外,尚须注意对价说直接性悖反的解释问题、债务消灭说和处分权能说价值计算标准问题,以及处分权能说内部以处分权能价值本身作为原得利客体的分歧观点。在无偿类型中,取得之对价收益为零,权利人与处分人间的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架构与有偿类型中取得之对价收益低于标的客观价值时相同。无偿类型的特色在于需确定何时得产生权利人对取得人的直索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第816条第1款第2句系以对价说为设计思路,无偿时对价为零,权利人对处分人无不当得利请求权,且允许直索并不会过分影响当事人间的给付关系和抗辩利益等,故使无偿取得人让位于丧失权利而无补偿者,例外允许直索。但依债务消灭说或处分权能说,在加重责任下,即使无偿,权利人对处分人亦有不当得利请求权,由此产生内容上具有同一性的二不当得利请求权并存的局面。此二说采取的解决路径是,仅当权利人对处分人之不当得利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权利人才得对取得人进行直索。但这一解决路径无端扩大了例外允许直索的范围,在我国法上能否适用取决于未来《民法典》中不当得利制度对禁止直索原则把控的严格程度。在无法律上原因类型中,其核心内容在于如何妥适地将权利复归于原权利人。对此,有直接请求权说和双重不当得利请求权说之分歧。现今的通说系自双重不当得利请求权说发展而来,仍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作为原得利客体,于取得人向处分人返还占有时,权利自动复归原权利人。该构造系通过权益归属理论和善意取得的目的性限缩实现。此外,当标的在取得人处灭失且取得人破产,而处分人已经取得对价,权利人仅可能向处分人寻求救济的情形,或者因处分人拒不返还对价,取得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而不返还占有的情形,则须继续进行学说建构。但债务消灭说由于原因行为无效即无可消灭之债务的构造缺陷,对于上述问题无力解决。最后,通过在各无权处分之不当得利类型下,对主要的教义学架构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解释修正,并结合立法现状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债务消灭说存在以下问题:一、消灭之债务的确定和计算上存在困难。二、在无偿类型下和有偿类型下取得之对价收益低于标的客观价值时,于一般返还责任中须额外拟制得利丧失。三、在利润返还问题上,主张在加重责任时,不在不当得利制度内部而是借助其他制度实现获利剥夺。四、无偿类型下,发生加重责任时,对于复数不当得利请求权并存的解决路径扩大了例外允许直索的范围。五、对于无法律上原因类型中问题的处理没有价值。六、理论构造与社会一般观念有所违悖。处分权能说亦存在上述第二点和第四点问题。此外,处分权能之得利系法律拟制,并未实际出现在处分人的财产上,亦有理论构造脱离社会一般观念的问题。因此,我国目前暂不宜采债务消灭说和处分权能说,而以对价说或处分权能价值说更为合适。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3.1
【文章目录】: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得利客体及返还内容的问题域
第一节 返还责任确定之前提——无权处分之不当得利范围划定
一、无权利人就标的为处分行为
二、处分行为须对权利人有效
三、不同无权处分之不当得利类型的额外要件
第二节 原得利客体上争议
一、得利观测结点引起的原得利客体争议
二、各主要学说的内容
第三节 返还争议的缘起——取得之收益不等于标的客观价值
一、问题的提出及与原得利客体争议的关系
二、利益衡量下的“应然结果”
第二章 各无权处分之不当得利类型下的得利客体与返还内容
第一节 有偿类型下的客体及返还内容
一、各原得利客体学说在有偿类型下的架构和问题
二、取得之对价收益不等于标的客观价值时的处理
第二节 无偿类型下的客体及返还内容
一、权利人对取得人之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产生及返还内容
二、各原得利客体学说在无偿类型下的返还架构
第三节 无法律上原因类型下的客体及返还内容
一、无法律上原因类型下的权利复归路径
二、各原得利客体学说在无法律上原因类型中的适用性
第三章 中国法上的教义学架构
第一节 我国法上存在的类型及教义学架构的选择
一、我国法上无权处分之不当得利的类型
二、我国法上教义学架构的选择
第二节 利润返还问题与《民通意见》第131条
第三节 我国法上无偿无权处分之不当得利的构造
一、我国法上建构无偿类型的必要性
二、我国法上如何建构无偿类型下的直索请求权
结语
参考文献
一、外文类
(一)教科书
(二)法律评注
(三)专著
二、中文类
(一)教科书
(二)专著
(三)译著
(四)编著
(五)文集
(六)论文
(七)学位论文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科研成果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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