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异时履行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发布时间:2020-11-09 01:46
传统大陆法系中合同不履行的抗辩权制度包括“异时履行”与“同时履行”两种情形,与此立法模式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67条出于提高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之政策性考量,以履行顺序为界,区分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规则,被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分立”。故在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作为先履行方原则上不得提起同时履行抗辩权。然而,此种立法模式导致了相关法律问题,即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当双方债务均已届期且后履行方构成受领迟延时,能否赋予先履行方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实现公平对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立法目的。然而,对于这一问题,从现有的法规范中难以获得一个公平妥当的结论,故须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寻求合理的论证结果。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一旦后履行方陷入受领迟延,或拒绝受领或不履行必要的协助时,一方面,先履行方的未履行是因后履行方的不予受领或配合所致,而迟延责任却由先履行方承担。另一方面,后履行方的受领迟延是对自身权利的懈怠,如不对后履行方的抗辩权的效力作任何限制,对先履行方而言未免不公。因此,探究异时履行双务合同中,能否有条件的赋予先履行方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于整个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均有助益。首先,文章借助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可知,由于对双务合同中互负的对待给付义务的牵连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立法与学说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了“望文生义”的理解,使得研究重心从对债务不履行的抗辩转移到履行顺序上。然而,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本质都是对合同不履行的抗辩,无论履行顺序为何,当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届期未履行给付义务时,即存在相应的履行抗辩权。其次,通过目的解释方法,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中排除履行迟延这一规范效力,解释履行顺序的实质意义并非在于区分“同时履行”或“异时履行”,而应着重于履行期的届满,即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债务履行期已届满时的抗辩权,当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期均已届满,便可构成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最后结合受领迟延制度的特征论证,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当双方均未履行给付且债务履行期已届满,后履行方陷入受领迟延时,根据债务人责任减轻理论,后履行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则具体表现为自身期限利益的丧失和先履行方责任的减轻。即当后履行方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双方债务由“异时履行”转化为类似于“同时履行”的关系。此时,当相对人提出履行请求时,先履行方亦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给付。从这个意义上说,一方面先履行方因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可依据其规范效力排除迟延履行的构成。另一方面,可敦促相对人为获得对待给付积极进行协助及履行给付,实现合同目的。
【学位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6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产生
一、现行立法规定
二、立法条文产生的争议
第二节 研究综述
一、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
二、中国大陆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文章结构
一、研究思路
二、文章结构
第一章 履行抗辩权制度理论现状及其分立模式产生的问题
第一节 理论基础:双务合同的牵连性理论
一、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双务合同履行上的牵连性
二、履行抗辩权的制度构造:抗辩权说的采用
第二节 对合同不履行抗辩的制度构建
一、先行给付义务的实质意义
二、异时履行向“同时履行”关系转化的规范依据
第三节 《合同法》第66、67条的政策性考量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分立的立法模式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立法模式之批判
第二章 异时履行双务合同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合理性
第一节 “履行顺序”包括履行期“届至”与“届满”
一、规范中有关“履行顺序”的表述存在问题
二、履行期日之“届至”与履行期间之“届满”
第二节 “履行顺序”重在债务履行期之“届满”而非“届至”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范效力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规范效力实现的构成要件:履行期限届满
第三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异时履行”双务合同中的适用
一、“异时履行”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期届满的合同关系
二、双方债务均已届期情形下的履行抗辩权之反驳
三、双方债务均已届期且后履行方陷入受领迟延情形下的履行抗辩权
第三章 异时履行向“同时履行”关系转化的条件:债权人迟延
第一节 债权人陷入受领迟延须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一、现行法文本中的受领迟延相关制度
二、受领是一种负担
第二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中的债权人迟延
一、牵连性理论下受领迟延内涵的扩大化
二、受领迟延者不丧失履行抗辩权
第三节 债务人责任减轻理论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中的适用
一、受领迟延对债权人产生的不利益:消极地减免债务人的责任
二、先履行方根据债务人责任减轻理论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2875690
【学位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6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产生
一、现行立法规定
二、立法条文产生的争议
第二节 研究综述
一、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
二、中国大陆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文章结构
一、研究思路
二、文章结构
第一章 履行抗辩权制度理论现状及其分立模式产生的问题
第一节 理论基础:双务合同的牵连性理论
一、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双务合同履行上的牵连性
二、履行抗辩权的制度构造:抗辩权说的采用
第二节 对合同不履行抗辩的制度构建
一、先行给付义务的实质意义
二、异时履行向“同时履行”关系转化的规范依据
第三节 《合同法》第66、67条的政策性考量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分立的立法模式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立法模式之批判
第二章 异时履行双务合同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合理性
第一节 “履行顺序”包括履行期“届至”与“届满”
一、规范中有关“履行顺序”的表述存在问题
二、履行期日之“届至”与履行期间之“届满”
第二节 “履行顺序”重在债务履行期之“届满”而非“届至”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范效力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规范效力实现的构成要件:履行期限届满
第三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异时履行”双务合同中的适用
一、“异时履行”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期届满的合同关系
二、双方债务均已届期情形下的履行抗辩权之反驳
三、双方债务均已届期且后履行方陷入受领迟延情形下的履行抗辩权
第三章 异时履行向“同时履行”关系转化的条件:债权人迟延
第一节 债权人陷入受领迟延须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一、现行法文本中的受领迟延相关制度
二、受领是一种负担
第二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中的债权人迟延
一、牵连性理论下受领迟延内涵的扩大化
二、受领迟延者不丧失履行抗辩权
第三节 债务人责任减轻理论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中的适用
一、受领迟延对债权人产生的不利益:消极地减免债务人的责任
二、先履行方根据债务人责任减轻理论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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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75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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