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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10 14:11
【摘要】:人工智能无疑是近几年最备受关注的技术之一。无论从国家战略还是产业发展的角度看,人工智能俨然已成为兵家必争之地。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目前国内外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定性及权利归属仍无成文立法进行规范。而在理论界,不同的声音亦此起彼伏,争论不休。随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数量的愈加繁盛,其对现实生活的影响也就越加强大。此种背景下,必然会出现因该生成物的定性及权属规定不明而引发的纠纷。因此,从理论上对前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仔细推敲结论,以便推进立法上的完善,最终指导司法解决纷争,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三万余字,共有四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分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技术过程及现存法律困境。本部分首先分析了人工智能内容生成的技术过程结构,重点阐述人工神经网络及深度学习算法的运作过程。同时,将人工智能内容生成的技术过程与传统技术进行比较,突出人工智能的自主性特征,并分析人工智能使用者在内容生成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其次,基于内容生成的技术过程,梳理现存的法律困境,包括作品属性认定及权利归属认定两大方面。就作品属性认定而言,生成内容是否具备独创性是亟待解决的第一个问题。通过对现有观点的梳理,本文聚焦认定独创性需解决的两大要点,即独创性是否与自然人身份挂钩?和人工智能内容生成的过程是否具备可创作空间?解决供需关系困境及反公地悲剧是作品属性认定需要解决的第二大问题。就作品属性认定而言,目前存在着三大困境。第一,依据劳动财产理论,人工智能使用者提供的作用,不宜认定为创造性劳动,难以将创作行为归结于使用者;第二,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认定存在重重难关;第三,权利归属在制度上如何设计才能实现著作权制度的激励功能,也是难以回避的问题。第二部分,着眼于现存法律困境,探究生成内容是否具备独创性。本部分首先采用历史分析法梳理独创性理论的源流变迁。其次,分析生成内容的独创性要素。第一,从独创性历史变迁及著作权制度设立的目的两个维度论证独创性与人类身份并不挂钩;第二,结合人工智能内容生成的技术特点,论证内容生成的过程体现了人工智能有“目的性地选择”;第三,以人工智能的能动性为落脚点,探究内容生成过程的可创作空间,并得出肯定结论。再次,从成本分析的角度,探究否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的前提下将出现的问题。最后,建议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采取作品登记取得制度,并缩短人工智能作品的保护期限,以解决人工智能创作下产生的供需失衡及反公地悲剧困境。第三部分,探讨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问题。首先,运用历史分析法回顾法律主体制度的前世今生,论证法律主体制度具有开放性,而社会经济条件是法律主体变迁的主要推动力。其次,分析当前技术背景下,人工智能本身是否具备理性及独立性特征。由于当前人工智能并非通用性智能,且具有“算法歧视”,难以具备多种价值衡量的能力,故不应认定其具备行为理性特征。就人工智能独立性特征而言,本文结合法律主体历史发展特点,提出物质上的依附性不等于主体地位的依附性,进而论证当前人工智能具备独立性特征。最后,结合国家战略、产业现状及交易便利与安全的需求,分析当前人工智能背后的利益引擎,论证将人工智能纳入法律主体范畴有较大的利益推动力,可以纳入法律主体范畴。同时,分析监护关系、代理关系、雇佣关系等理论对理清人工智能与其使用者关系的借鉴意义,得出参照适用借鉴雇佣关系理论更具合理性的结论。第四部分,主要分情况讨论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首先,分析在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前提下,人工智能的著作权归属认定问题。第一,兼顾劳动财产理论与激励机制,分析权属划归的总原则。即不得将创作行为归结于人工智能使用者,但作品利益归属应赋予使用者。第二,对比分析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制度对权属规制的参考价值,提出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条件下,人工智能作品认定为职务作品更具合理性,作品财产利益应归属于使用者。其次,探究在否认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借助物权孳息理论将人工智能作品权属归于人工智能使用者的可行性。最后,提出结论。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1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人工智能内容生成技术原理及权属认定困境
    (一)技术视角:技术原理与技术区别
    (二)法律困境:作品性质及权属认定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分析
    (一)独创性理论的萌芽与发展
    (二)生成内容独创性认定
    (三)否认生成内容独创性下的成本考量
    (四)供需失衡及反公地悲剧的制度应对
三、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分析
    (一)法律主体资格的开放性
    (二)人工智能的理性与独立性特征分析
    (三)利益需求与雇佣关系理论的借鉴
四、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权属探讨
    (一)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下的权属探讨
    (二)否认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下的权属探讨
    (三)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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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玲;王果;;动物“创作成果”的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分析[J];知识产权;2015年02期

2 李萱;;法律主体资格的开放性[J];政法论坛;2008年05期

3 李雨峰;;版权的正当性——从洛克的财产权思想谈起[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02期

4 马俊驹;;人格与财产的关系——兼论法国民法的“总体财产”理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01期

5 郑永宽;法人人格权否定论[J];现代法学;2005年03期

6 杨立新,朱呈义;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J];法学研究;2004年05期

7 尹田;论法人的权利能力[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01期

8 尹 田;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01期

9 马骏驹,刘卉;论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和人格权的发展——从民法中的人出发[J];法学评论;2002年01期

10 张平;关于“电子创作”的探析[J];知识产权;1999年03期



本文编号:287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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