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损害赔偿中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0-11-10 17:29
损益相抵,也称“损益同销”,是指当赔偿权利人因同一赔偿原因事实而受有利益时,赔偿义务人有权要求将该利益加以扣除,从而确定损害赔偿之范围的制度。损益相抵规则,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却普遍适用,但适用过程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所以有待对损益相抵规则适用的依据、适用的条件及适用的方式与计算方法加以明确。 关于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依据,学界上存在“差额说”和“禁止得利说”两种理论。差额说着眼于损害致利益的实际减损,而禁止得利说更加关注利益,目的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而禁止额外获利。从我国《侵权责任法》来看,禁止得利说防止额外获利的思想正契合了我国侵权立法平衡两极利益的立法理念以及填补损害功能;从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判决来看,虽然判决语言表述不同,但其依据的大都是禁止得利的理论。综合理论与实践两方面,我国在适用损益相抵规则时依据禁止得利说更为合宜。 损益相抵规则适用时,应满足三个要件:第一,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已成立,这是损益相抵规则适用的大前提。损益相抵规则是在责任承担层面的探讨,适用的前提是责任已成立,在侵权责任成立层面,需要把握损害的存在。这里的损害应是现实的、确定的、法律可予补救的;第二,侵权损害赔偿权利人获得利益,这是损益相抵规则适用的必要条件。只有赔偿权利人获得利益且这种利益是可与扣减的利益,才可适用损益相抵规则;第三,损害和利益基于同一赔偿原因而发生。损益相抵规则适用的要件中,这一要件是关键,要明确利益与损害是同一赔偿原因的判断标准,即为我国采用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为避免相当因果关系范围的宽泛,以法规目的说加以修正。其相当因果关系判断规则表述为:“无损害行为,虽必不生此利益,有损害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利益,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损害行为,必不生此种利益,有此损害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利益,即无因果关系。”损益相抵规则满足这三个条件方可适用。 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由当事人主张,不得由法官主动援引。损益相抵规则适用过程中法官地位是中立的,法官需要充分行使阐明权。同时要明确损益相抵规则的具体的计算方法,根据利益类型的不同,具体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在特殊情况下,即损益相抵与过失相抵冲突计算时,基于“必先有损害,而后始能分配”的原理,先进行损益相抵的计算,而后在其基础上进行过失相抵的计算,最后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学位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4
【中图分类】:D923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依据
(一) 损益相抵规则适用依据的理论考察
(二) 损益相抵规则适用依据的实务考察
二、 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条件
(一)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已成立
(二) 侵权损害赔偿权利人获得利益
(三) 损害和利益基于同一赔偿原因而发生
三、 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方式与计算方法
(一) 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方式
(二) 损益相抵规则的计算方法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2878170
【学位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4
【中图分类】:D923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依据
(一) 损益相抵规则适用依据的理论考察
(二) 损益相抵规则适用依据的实务考察
二、 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条件
(一)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已成立
(二) 侵权损害赔偿权利人获得利益
(三) 损害和利益基于同一赔偿原因而发生
三、 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方式与计算方法
(一) 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方式
(二) 损益相抵规则的计算方法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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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78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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