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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致提供劳务者受害时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17 02:25
  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渐繁荣。随着经济的发展,以提供劳务换取物质利益为内容的个人之间用工关系因其具有方便生产生活、贴合用工实际需求、用工形式灵活多样等特点而被广泛应用。与此同时,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也呈高发态势。由于对个人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应认定为雇佣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存在不同认识,并且规范个人之间用工关系的现行有效法律规定亦存在具体条文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学界的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特别是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致使提供劳务者受害时理论和实践均存在较大争议,具体表现为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规范确定第三人和接受劳务者的民事责任承担、第三人和接受劳务者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存在较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具体个案中关于接受劳务者、侵权第三人之间民事责任的承担存在明显的裁判尺度不一致的现象,使得研究此类型案件有积极的学术和应用价值。笔者认为,个人之间的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应当理解为雇佣关系的下位概念。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不同的典型案件,提出在处理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民事责任... 

【文章来源】:西北大学陕西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1.2 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 第三人致提供劳务者受害时责任承担中存在的问题
    2.1 第三人致提供劳务者受害时的法律关系分析
    2.2 现行法律规范关于责任承担的规定存在冲突
    2.3 接受劳务者和第三人之间承担责任的不同理论
第三章 接受劳务者和第三人的责任及构成
    3.1 接受劳务者承担责任的不同理论
    3.2 接受劳务者承担法定责任的要件
    3.3 第三人致提供劳务者受害的侵权责任构成
第四章 接受劳务者和第三人之间共同承担责任问题
    4.1 接受劳务者和第三人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4.2 接受劳务者和第三人之间应当依过错程度共同承担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权行为——与杨立新教授商榷[J]. 张力,郑志峰.  现代法学. 2015(01)
[2]《侵权责任法》个人用工责任的正确理解与适用[J]. 李冬,王洋.  法制与社会. 2014(17)
[3]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权行为[J]. 杨立新,赵晓舒.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3(04)
[4]侵权责任法律规范的冲突与协调——从《侵权责任法》适用的角度[J]. 侯国跃.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3(03)
[5]第三人侵权致雇员受害案审理的优化[J]. 刘琴.  人民论坛. 2012(23)
[6]个人劳务关系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承担——以《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为视角[J]. 陈春琴.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2(06)
[7]雇主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但无能力赔偿,是否有权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J]. 王振伟.  人民司法. 2012(11)
[8]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J]. 杨立新.  当代法学. 2012(03)
[9]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理解与适用[J]. 黄建中,杨旋.  人民司法. 2011(11)
[10]《侵权责任法》中的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及其诉讼程序[J]. 姜强.  法律适用. 2010(07)



本文编号:292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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