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从属性规则的适用及其限度
发布时间:2020-12-17 02:15
我国《民法典》上的担保系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存在,须从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也就成为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与所担保的主债权同其命运和效力。由此,担保的发生以主债权成立为前提,其范围和强度不得大于或重于主债权,并因主合同之无效而无效,因主债权之转让而转移,因主债权之消灭而消灭。但为因应社会经济发展,担保从属性规则出现日益缓和的趋势。主债权在担保设立之时无须特定,但在担保权利可得行使之时,须有主债权的存在,此为将来特定债权作为担保债权提供了解释前提;最高额担保制度的确立击破了担保权利与具体债权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使得将来不特定债权作为担保对象成为可能。不具从属性的独立保函亦成为《民法典》之外的非典型担保交易形式。
【文章来源】:法学. 2020年07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一、主债权的特定化与担保发生上的从属性
(一)被担保债权的特定化
(二)担保将来债权时的从属性
二、担保范围和强度上的从属性与担保合同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一)约定担保范围和法定担保范围之间的关系
(二)保证合同中约定单独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三、担保效力上的从属性和独立保函的体系定位
(一)主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对担保合同的影响
(二)独立保函的体系定位
四、担保处分上的从属性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
(一)主债权转让对担保权利的影响
(二)主债务转移对担保权利的影响
(三)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担保物权转移
五、担保消灭上的从属性与“借新还旧”时的担保责任
六、结语
本文编号:2921225
【文章来源】:法学. 2020年07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一、主债权的特定化与担保发生上的从属性
(一)被担保债权的特定化
(二)担保将来债权时的从属性
二、担保范围和强度上的从属性与担保合同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一)约定担保范围和法定担保范围之间的关系
(二)保证合同中约定单独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三、担保效力上的从属性和独立保函的体系定位
(一)主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对担保合同的影响
(二)独立保函的体系定位
四、担保处分上的从属性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
(一)主债权转让对担保权利的影响
(二)主债务转移对担保权利的影响
(三)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担保物权转移
五、担保消灭上的从属性与“借新还旧”时的担保责任
六、结语
本文编号:29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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