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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机关名誉的法律保护路径

发布时间:2020-12-18 19:50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机关不应享有名誉权,但我国对国家机关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存在司法实践与相关立法原意相脱节的困境。西方国家对国家机关名誉的保护具有在刑法上限制甚至取消诽谤国家机关罪、在民法上不赋予国家机关名誉权的特点。实践中,应运用综合法律手段加强对国家机关名誉的法律保护,包括限制国家机关名誉权诉讼能力、对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慎重使用名誉权保护制度、提高国家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和集中处理机关行政服务。 

【文章来源】:求是学刊. 2017年04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对国家机关名誉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其特点
    (一) 在法律制度层面国家机关通常不享有名誉权
    (二) 司法实践与立法原意的背离
    (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机关不应享有名誉权
二、一些国家对国家机关名誉法律保护的特点及其界限
    (一) 欧盟国家有关诽谤国家机关言论的刑事立法
    (二) 大陆法系国家针对诽谤国家机关言论的私法调整
    (三) 英美法系国家对诽谤国家机关言论的私法调整
三、运用综合法律手段维护国家机关的“名誉”与权威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法人名誉权、法人人格权与我国民法典[J]. 许中缘,颜克云.  法学杂志. 2016(04)
[2]论商誉权的人格权法保护模式——以我国人格权法的制定为视角[J]. 许中缘.  现代法学. 2013(04)
[3]舆论监督与名誉权——中美比较研究[J]. 赵双阁,南茜.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0(01)
[4]论美国诽谤法中的公共官员原则[J]. 张金玺.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6)



本文编号:292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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