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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换性使用的本土路径重塑

发布时间:2021-01-03 23:07
  著作权转换性使用作为判定新型合理使用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然而,在我国转换性使用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对转换性使用体系认知不足、释法路径不当,以及运作体系不畅的现实困境。从本质上而言,转换性使用蕴含着促进公共利益的直接价值取向,但其并不具有独立判定合理使用成立与否的规则效力。基于此,为了更好地发挥转换性使用的内在价值和功能,一方面需要确立开放式合理使用的一般规则,进一步规范转换性使用的司法判定,以增强合理使用分析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需要明确转换性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以提升合理使用分析的确定性和周延性。 

【文章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2020年02期 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著作权转换性使用的本土困境
    (一)对转换性使用的地位认知不清
    (二)对转换性使用的释法路径不当
    (三)对转换性使用的运作体系不畅
三、著作权转换性使用的应然定位
    (一)转换性使用的基本内涵和适用进路
    (二)转换性使用的应然地位与内在功能
四、我国著作权转换性使用的本土路径调适
    (一)确立开放式合理使用的一般规则
    (二)规范转换性使用的司法适用
    (三)增设转换性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著作权合理使用司法认定标准释疑[J]. 熊琦.  法学. 2018(01)
[2]论著作权转换性使用之非转换性[J]. 谢琳.  学术研究. 2017(09)
[3]论新技术环境下“转换性使用”理论的发展[J]. 袁锋.  知识产权. 2017(08)
[4]Campbell案以来美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演变[J]. 相靖.  知识产权. 2016(12)
[5]解读“三步检验法”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第43条研究[J]. 张陈果.  环球法律评论. 2016(05)
[6]论我国著作权法修订中“合理使用”的立法技术[J]. 李琛.  知识产权. 2013(01)
[7]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J]. 熊琦.  法学家. 2011(01)

博士论文
[1]“转换性使用”研究[D]. 李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



本文编号:295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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