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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对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规则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02-08 11:31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高空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规则是存在问题的,社会指责其具有"连坐"责任的性质并非不当,法律适用的效果不佳。民法典编纂几经修改,完善了这一规则,将禁止高空抛物规定为每一个人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在案件发生时及时进行侦查,查清真正的违法行为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建筑物管理人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确实无法查清真正的侵权人时,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并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行使追偿权。应当继续进行的工作是,探索设立社会安全事故救助基金,以替代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垫付补偿责任,改为由救助基金垫付,根除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存在的问题。 

【文章来源】:当代法学. 2020,34(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什么要规定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
二、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实施效果的评估和高空抛物屡禁不止的原因
    (一)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实施效果的评估
    (二)高空抛掷物损害事件屡禁不止的原因
    (三)对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规则的理论检讨
    (四)国外立法例及案例比较
三、侵权责任编第1254条对高空抛物损害责任规定的新规则
    (一)第1254条规定新规则的基本内容
        1. 禁止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是每个人均须负担的法定义务
        2. 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3.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4.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给予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5. 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安全保障必要措施依法承担责任
        6.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规则的配置评估
        1. 总体评估
        2. 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规则应当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中心[J]. 李霞.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1)
[2]论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道义补偿责任——兼论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J]. 王竹,赵尧.  政法论丛. 2010(05)



本文编号:302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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