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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的限制行为能力

发布时间:2021-02-09 13:42
  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制度是民事主体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决定着未成年人对外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限度,更是决定着未成年人能够藉此真正实现其意思自治,从而自由塑造其私人生活关系。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其法律行为虽然通常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作出,在例外情形下依然能独立实施相应的行为能力。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在于这些例外规定并不完善,限制了未成年人参与法律交往的范围,影响其人格的自由发展。基于此,本文借鉴德国法出发,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实践状况就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的具体规范体系提出相应建议。 

【文章来源】:农家参谋. 2020,(10)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制度的规范意义
2 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2.1 未成年人年龄界定的立法现状及其问题
    2.2 未成年人所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3 民法典草案未成年人行为能力部分的修改建议
    3.1 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区间再界定
    3.2 行为相对人合理信赖的规则确立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成年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类型及其法律行为之效力[J]. 李霞.  政法论丛. 2010(05)



本文编号:302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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