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侵权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21-02-09 15:36
  电子竞技的快速发展,为民众的业余生活带来了新的娱乐方式。近年来,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性质亦成为法律界争论的议题之一,究竟该直播行为是构成侵权,还是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值得深入探究。而对网络游戏直播行为性质的认定,需综合考虑该行为涉及的相关因素,充分明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同时,对该行为,如果并非单纯再现游戏画面,而是为公众带来了新的意义、新的表达或新的功能,能否将此行为认定为"转换性使用",从而进行侵权抗辩,则应考虑"转换性使用"的本土适用可能性以及明晰"转换性使用"与我国著作权法中法定权利的边界,避免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文章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2020,(07)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转换性使用与合理使用之嫁接
    (一)何为转换性使用
        1.内容转换的使用行为
        2.目的转换的使用行为
    (二)转换性使用的本土适用
三、网络游戏直播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一)理论争议
    (二)网络游戏直播行为是否符合转换性使用
    (三)是否侵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四、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规范化路径
    (一)增强权利意识,免钻权利漏洞
    (二)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市场合作
    (三)裁判引领,司法助力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网络游戏直播的法律属性及其利益平衡[J]. 张志伟.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9(02)
[2]著作权转换性使用的本土法释义[J]. 熊琦.  法学家. 2019(02)
[3]Campbell案以来美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演变[J]. 相靖.  知识产权. 2016(12)
[4]电子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 王迁.  电子知识产权. 2016(02)



本文编号:3025856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025856.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8c1ac***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