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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定性及其权属论断

发布时间:2021-03-03 17:34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水平的认知差异、著作权法中作品概念内涵的不同理解,致使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属性的多元论断。尽管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形式上较易落入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并且可通过有形形式复制,但是,依循康德与马克思的哲学观点,人工智能并非具有自在目的的理性之人,只能作为人的劳动改造对象以客体形式存在,不能像人一样具有思想与情感。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在法教义学上不能归为作品。不过,为了文化市场中的多重价值之实现,符合独创性"客观标准"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有必要被拟制为作品。既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属的观点多属于规范层面的逻辑证立,有僭越著作权法之嫌。在确保著作权法"话语权"的前提下,应将"署名者"认定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属者,以确保利益平衡。 

【文章来源】: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2(05)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提出问题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属性的实然论断
    (一)主流理论差异的成因分析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属于作品
        1.以康德哲学为视角
        2.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视角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属性的应然论断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为作品的必要性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应法律拟制为“作品”
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属问题引发的思考
    (一)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属理论的微观思考
    (二)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属理论的宏观思考
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属论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重构原则[J]. 赵绥生.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5)
[2]论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作为邻接权的数据处理者权之证立[J]. 陶乾.  法学. 2018(04)
[3]人工智能作为法律拟制物无法拥有生物人的专属性[J]. 朱程斌,李龙.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6)
[4]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及创作物权利归属研究——以法律拟制为视角[J]. 刘强,徐芃.  武陵学刊. 2018(02)
[5]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可版权性问题探讨[J]. 孙那.  出版发行研究. 2017(12)
[6]论人工智能时代的机器人权利及其风险规制[J]. 张玉洁.  东方法学. 2017(06)
[7]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初探[J]. 刘影.  知识产权. 2017(09)
[8]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9]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 王迁.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10]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J]. 易继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本文编号:306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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