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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订约失败责任的二元体系——预约合同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竞合

发布时间:2021-03-05 09:24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可以视为对合同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前移,其与缔约过失责任一道组成《民法典》中订约失败责任的二元体系,两者关于赔偿损失的法律效果在特定条件下存在竞合关系,又根据具体情形体现为并列、重合、包容以及交叉四种样态。两者的竞合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导致案由的确定存在分歧,在案由确定规范尚未修正的情况下,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并无大碍,亦能解决责任竞合情况下的案由确定问题。两者的竞合关系亦与法官释明职权的行使与当事人责任追究路径的选择相关,前者体现为法官释明的场域及限度;后者体现为当事人作出责任追究路径的选择时,应当充分考虑举证难易程度以及可能获得支持的法律效果,以实现权利救济经济性与完整性的平衡。 

【文章来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0,35(05)

【文章页数】:9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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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论文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研究[D]. 程小勇.华东政法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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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释明义务研究[D]. 韩红俊.西南政法大学 2006



本文编号:3064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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