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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权利管理信息保护条款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18 09:35
  一般民事侵权和著作权侵权在构成要件上存在区别,大多数著作权侵权缺乏"过错"构成要件。《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新增的第49条规定涉及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全面列举了著作权侵权主体过错的形态。这一新增条款可以使著作权侵权和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更加兼容,其背后蕴含了立法者的理念。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33)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权利管理信息的定义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三、《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有关条文分析
四、草案规定背后的理念背景
五、结束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体系定位[J]. 熊琦.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2)
[2]“技术措施”概念四辨[J]. 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5(02)
[3]因特网条约权利管理信息条款研究——兼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J]. 湛茜.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2)
[4]版权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J]. 谢惠加.  中国出版. 2013(16)
[5]权利管理信息保护若干问题探讨——兼评美国“墨菲案”[J]. 孙雷.  中国版权. 2011(04)
[6]侵权构成中违法性要件的定位[J]. 叶金强.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7(01)



本文编号:308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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