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19 03:25
“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是十九大的一项重要议题,随着国内国际人工智能的发展,人工智能产品对社会管理,特别是相关法律的创新提出挑战。对人工智能法律理论进行研究,完善法律制度体系,进行法律制度创新,为我国人工智能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目前人工智能产业迅速发展,人工智能产品已经深入进各个行业并快速得到应用,人类生产生活中对便捷高效的需要得到满足,其智能特性也满足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物质文化需要。人工智能产品大面积使用于社会生产生活,人工智能产品引发的侵权损害也是值得人们关注的话题。人工智能产品因其较为特殊的自主性导致传统侵权责任体系不能对人工智能产品所带来的侵权责任做到全覆盖,因此完善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规则刻不容缓。人工智能产品具有高度的自主性,人工智能产品的侵权责任与传统侵权责任存在一定差异,目前《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人工智能产品,传统的产品责任已不足以应对人工智能产品引发的侵权责任。针对人工智能产品的特殊性质,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困难等问题,将人工智能产品设计者及使用者纳入侵权责任主体,不同的责任主体适...
【文章来源】:沈阳师范大学辽宁省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主体
一、人工智能产品设计者
(一)人工智能产品设计者列为责任主体重要性
(二)设计者所设计的人工智能产品侵权形态
二、人工智能产品生产者
(一)成品的生产者
(二)次生产者
(三)准生产者
三、人工智能产品的销售者
(一)经销商和零售商
(二)销售服务相结合
四、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者及所有者
(一)使用者
(二)所有者
第二章 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归责与免责
一、人工智能产品归责原则
(一)传统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人工智能产品主体分类归责原则
二、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受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害
(二)第三人行为
(三)发展风险
第三章 我国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构建的建议
一、建立标准明确的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规则
(一)降低人工智能产品证明标准
(二)差别化责任
(三)责任分担规则
二、建立人工智能相关的特殊保险制度
(一)建立人工智能产品保险制度
(二)设立人工智能产品储备基金
三、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四、制定人工智能产品安全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本文编号:3089133
【文章来源】:沈阳师范大学辽宁省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主体
一、人工智能产品设计者
(一)人工智能产品设计者列为责任主体重要性
(二)设计者所设计的人工智能产品侵权形态
二、人工智能产品生产者
(一)成品的生产者
(二)次生产者
(三)准生产者
三、人工智能产品的销售者
(一)经销商和零售商
(二)销售服务相结合
四、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者及所有者
(一)使用者
(二)所有者
第二章 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归责与免责
一、人工智能产品归责原则
(一)传统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人工智能产品主体分类归责原则
二、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受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害
(二)第三人行为
(三)发展风险
第三章 我国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构建的建议
一、建立标准明确的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规则
(一)降低人工智能产品证明标准
(二)差别化责任
(三)责任分担规则
二、建立人工智能相关的特殊保险制度
(一)建立人工智能产品保险制度
(二)设立人工智能产品储备基金
三、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四、制定人工智能产品安全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本文编号:308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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