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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对使用者上传内容承担责任分析

发布时间:2021-04-09 21:38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在一方面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同时,在另一方面也反映我国互联网平台数量的急剧上升。如今,“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方面在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小到网络侵权、大到网络犯罪,网络环境的安危受到了极大的冲击。而从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看,涉网案件因其数量尚不多等原因,审理当中会遇到不少实际问题。其中一个典型的问题就是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对此,本文将从四个部分进行分析: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第二章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对终端使用者上传内容承担责任相关法律焦点问题。本章将把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根据传播信息方式分为静态传播和动态模式,分析各个传播模式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在承担责任方面所出现的各种法律焦点问题。其中,在静态传播模式下所出现的法律焦点问题为如何确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通知”要件;在动态技术传播模式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主观状态如何认定,技术中立规则是否成立即为焦点问题;在动态人为传播模式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根据为《刑法修... 

【文章来源】:延边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对象
    1.2 研究目的
    1.3 研究方法
第二章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对使用者上传内容承担责任法律焦点问题
    2.1 静态传播中的法律问题
    2.2 动态传播中的法律问题
第三章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对使用者上传内容承担责任法律分析
    3.1 合格的“通知”要件分析
    3.2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主观状态认定分析
    3.3 对“大量”的判定
第四章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认定
    4.1 被动知情中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认定
    4.2 技术主动传播中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认定
    4.3 人为被动传播中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网络造谣入罪问题的法理检讨[J]. 李晓非.  法制博览. 2016(05)
[2]网络涉罪行为刑法规制论要——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J]. 陆旭,王文萍.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1)
[3]网络侵害人身权纠纷“第一例”——谢晋身后的一场名誉权案[J]. 魏永征.  青年记者. 2014(34)
[4]论法制视野下网络舆情的法律监管[J]. 章惠萍.  特区经济. 2014(11)
[5]视频分享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责任认定——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过错”的判定标准[J]. 张玲玲.  中国版权. 2014(03)
[6]司法视野中言论自由的边界——兼评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 徐东.  法律适用. 2014(05)
[7]虚拟空间之安全保障义务研究——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视角[J]. 陈芳.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1)
[8]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J]. 孟传香.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6)
[9]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责任思考[J]. 王娟娟.  人民论坛. 2012(29)
[10]关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几个问题的研究[J]. 陈锦川.  法律适用. 2011(06)



本文编号:3128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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