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论个人信息在商业使用中的民事保护

发布时间:2021-04-10 18:55
  第一,绪论部分,论述了个人信息在商业使用中民事保护的研讨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讨现状、研讨措施以及本文的新颖之处。第二,个人信息商业使用的概述部分,主要厘清概念,表明特点,描述具体表现。为全篇奠定根基。第三,个人信息在商业使用中民事保护的现实原因部分,剖析了当前状况。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情景常见;立法上,许可规则不清晰,匿名化技术适用范围过窄,法定免责不合理,知情权保障不足。司法上,用户协定中提示义务的履行标准存在争议,信息主体难以完成举证责任,法律依据不统一,救济不足。第四,个人信息在商业使用中民事保护的理论基础部分,纳什均衡论、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为个人信息在商业使用中民事保护提供必要性的支撑。第五,个人信息在商业使用中民事保护的完善部分,提出了建议。笔者以为以区分原则为指导原则,确立许可规则、法定许可规则、易损害型个人信息的特别保护三种规则;完善个人信息权与商业主体承担的义务;提倡使用举证责任倒置保护“信息主体”(1)。第六,本文的研讨总结部分,笔者对研讨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本次研讨存在的问题。 

【文章来源】:四川师范大学四川省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讨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讨现状
    (三)研讨的方法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一、个人信息商业使用的概述
    (一)个人信息的边界
    (二)个人信息商业使用的界定
二、个人信息在商业使用中民事保护的现实原因
    (一)个人信息在商业使用中的侵权问题
    (二)个人信息在商业使用中民事保护的立法问题
    (三)个人信息在商业使用中民事保护的司法问题
三、个人信息在商业使用中民事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纳什均衡理论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公序良俗原则
四、个人信息在商业使用中民事保护的完善
    (一)个人信息商业使用的基本规则
    (二)易损害型个人信息的特别保护
    (三)统一法律依据:确认个人信息权
    (四)完善商业主体应承担的义务
    (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五、研讨总结与展望
    (一)本文总结
    (二)本文研讨的不足
    (三)未来研讨的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个人信息的界定、分类及流通体系——兼评《民法总则》第111条[J]. 阳雪雅.  东方法学. 2019(04)
[2]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困境与保护路径研究[J]. 姜盼盼.  现代情报. 2019(06)
[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路径[J]. 张林鸿,周小扬.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2)
[4]个人信息对价化及其基本制度构建[J]. 郑观.  中外法学. 2019(02)
[5]个人信息权之私权属性与内涵思辨——以实现个人信息权益的合理保护为视角[J]. 杨惟钦.  晋阳学刊. 2019(02)
[6]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边界的界定[J]. 谢琳.  学术研究. 2019(03)
[7]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J]. 王利明.  现代法学. 2019(01)
[8]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使用的合法利益豁免[J]. 谢琳.  政法论坛. 2019(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学者建议稿[J]. 齐爱民.  河北法学. 2019(01)
[10]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之重构[J]. 王秀哲.  法学论坛. 2018(06)

博士论文
[1]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D]. 任龙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

硕士论文
[1]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构建[D]. 孙鹏.华东政法大学 2015
[2]论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D]. 杨兰慧.河北经贸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13016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130164.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f1571***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