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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附属建筑物的权属探析——以“宜兴海德名园业委会诉恒兴公司等物权确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1-04-18 13:46
  对于小区附属建筑物的所有权认定有多种学说争议,主要包括全体业主所有说、开发商所有说、约定归属说、全体业主使用说。对于小区附属建筑物权属的认定,应当根据《物权法》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首先明确开发商自建设完成之日起享有的所有权,并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当事人约定、公摊面积的计算方式等判断权属;业主则以继受取得的方式对小区附属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应当明确的是,不宜将物业材料、商品房成本和售价等作为权属判定的依据;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出具的、能够证明物权的文件,应当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而将原始取得的物权取得方式纳入我国物权法体系中,有利于明确小区附属建筑物的权属。 

【文章来源】:西部学刊. 2020,(18)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案件梳理与争议焦点
二、裁判分析
三、观点评析
    (一)小区附属建筑物权学说争议
    (二)开发商对小区附属建筑物的物权来源
    (三)小区附属建筑物的物权证明误区
    (四)业主对小区附属建筑物享有物权的认定
总结


【参考文献】:
博士论文
[1]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与共有部分的区分标准问题研究[D]. 卓洁辉.西南政法大学 2011

硕士论文
[1]论住宅小区车库的产权归属[D]. 陈聪.复旦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145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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