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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边界

发布时间:2021-04-18 12:27
  以义务主体特定与否之标准,将权利划分为相对权与绝对权,造成了无法说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相互作用关系的根据与内容的局面。为填补这一漏洞,债权物权化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之例外的身份被提出。然而,债权物权化可划分为广义债之关系物权化与狭义债之关系物权化。法律构造上,前者实为合同的法定概括移转,后者则是债权的一般性担保手段,所涉合同权利义务均未指向第三人,并非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自反而缩,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应以旨在实现履行利益之合同权利义务为限。反之,辅助实现履行利益以及以固有利益保护为目的之义务不单指向债务人,第三人亦应有此负担。基于此认识,既可破除债权物权化之迷思,又可建构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负有行为义务之正当性基础。 

【文章来源】:交大法学. 2020,(03)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债权物权化之解构
    (一)广义债之关系物权化
        1.买卖不破租赁
        2.共有物分管契约
    (二)狭义债之关系物权化
        1.预告登记
        2.优先购买权
        3.法定优先权
        4.债的保全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渊源及流变
    (一)罗马法: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
    (二)法国法:合同对抗性效力
        1.以履行利益实现为目的之义务。
        2.当事人之间的以辅助履行利益实现及固有利益保障为目的之义务。
        3.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以辅助履行利益实现及固有利益保障为目的之义务。
四、中国法的现状与进路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典如何保护物权[J]. 王轶.  中国法律评论. 2019(01)
[2]论以分离原则为基础的财产权交易规则——法国法的原貌与中国法的未来[J]. 徐晓峰.  环球法律评论. 2017(01)
[3]“买卖不破租赁”与承租人保护 以对《合同法》第229条的理解为中心[J]. 黄凤龙.  中外法学. 2013(03)
[4]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J]. 王轶.  中国法学. 2013(01)
[5]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 王轶.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6(01)
[6]论合同的相对性[J]. 王利明.  中国法学. 1996(04)



本文编号:3145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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