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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进行综合性判断

发布时间:2021-04-19 06:07
  <正>善意取得制度是关于物权变动的重要规则,用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现行法确立了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双重抵押体系,在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判断中,由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力和公信力,在通常情形下,受让人具有信赖登记内容的合理性,受让人基于对登记内容的信赖就应为善意的。但实践中,对于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认定仍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 

【文章来源】:法人. 2020,(08)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评议意见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前提是不动产登记存在错误。
    二、对于善意要件的认定。
    三、认定善意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为判断时点。



本文编号:3146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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