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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底型回购合同的风险转嫁机理

发布时间:2021-04-29 15:44
  融资租赁回购合同中,在第三人迟延履行债务等条件成就时,回购权利人可以选择要求回购义务人支付回购价款。商品房按揭贷款回购合同与之类似。此类合同的本质在于回购权利人将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转嫁给回购义务人,换言之,回购义务人为回购权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利益进行托底,故可称为托底型回购合同。托底型回购合同的权利义务构造与保证合同存在重大差异,不应适用或类推适用有关保证合同的规则。托底型回购合同在不同情况下可为债权让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买卖、约定形成权等多个模块的不同组合。托底型回购合同为分期履行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在交易遭遇变故时将其在交易中的全部财产权益打包转让出去、迅速退出这一交易的新机制,对于鼓励交易、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销售具有独特价值。 

【文章来源】:法学研究. 2020,42(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0 页

【文章目录】:
一、商事实践中用于转嫁风险的回购合同
    (一)转嫁风险型回购合同及其中的托底型回购合同
    (二)不属于转嫁风险型回购合同的其他回购合同
二、托底型回购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差异
    (一)关于托底型回购合同与保证合同存在相似之处的现有观点
    (二)托底型回购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存在的差异
        1.用于保障金钱债权的回购价款支付义务与保证人的义务存在重大差异
        2.回购价款支付义务并非在所有场合都用于保障金钱债权
三、托底型回购合同的法律构造
    (一)融资租赁中不同情形下回购的核心构造
        1.标的物继续存在且融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时的回购
        2.标的物继续存在且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或失效后的回购
        3.标的物毁损灭失后的回购
    (二)商品房按揭贷款中回购的核心构造
    (三)托底型回购合同中约定的回购条件
四、托底型回购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回购期间应适用除斥期间规则而非保证期间规则
    (二)回购义务人不能援用有关多个担保并存的规则
    (三)托底型回购主要应适用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规则
    (四)融资租赁回购中对买卖规则的适用应顾及回购的特殊性
结论:一种不同于担保的风险转嫁新机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间无追偿权论[J]. 崔建远.  法学研究. 2020(01)
[2]民法典物权编应规定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J]. 王利明.  东方法学. 2019(05)
[3]回购担保合同的法律定性与裁量规则——对回购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评析[J]. 李阿侠.  天津法学. 2018(04)
[4]论合同漏洞及其补充[J]. 崔建远.  中外法学. 2018(06)
[5]“担保”辨——基于担保泛化弊端严重的思考[J]. 崔建远.  政治与法律. 2015(12)
[6]论法律行为或其条款附条件[J]. 崔建远.  法商研究. 2015(04)
[7]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法律效果——以契约地位承受模式为前提[J]. 周江洪.  法学研究. 2014(05)
[8]回购型融资租赁纠纷法律适用之透视[J]. 王益平,周荃.  金融教学与研究. 2013(06)



本文编号:3167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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