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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方解除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29 21:48
  违约方应否享有合同解除权是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编纂中的核心争议问题。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回应了司法实务中关于违约方是否可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问题,正式确立了违约方拥有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司法立场,目的是为了打破诸如房屋租赁合同等长期性履行合同僵局。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必须同时具备违约方不属于恶意违约,违约方继续违约显失公平,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法诚实守信原则等要件。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14)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违约方解除权的经典案例
二、经典案例带来的思考
三、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方解除权存在的意义
    (一)效率优先,打破合同僵局
    (二)解决司法实践的困局
四、违约方起诉解除的适用
    (一)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
    (二)违约方并非恶意
    (三)如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显示公平
    (四)守约方拒绝解除违反诚信原则
五、违约方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一)司法解除
    (二)充分赔偿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解约[J]. 王利明.  法学评论. 2020(01)
[2]违约方合同解除的理论争议、司法实践与路径设计[J]. 孙良国.  法学. 2019(07)
[3]合同编解除制度的完善[J]. 王利明.  法学杂志. 2018(03)
[4]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价值研究——经济与道德的视角[J]. 郑强.  中国法学. 1999(04)



本文编号:316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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