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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屋的权益平衡保护制度构建

发布时间:2021-06-05 09:42
  在当今社会,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并不少见,虽然我国一直通过《物权法》、《婚姻法》及各自相关的司法解释尽力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研究,试图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与保护一直是个难点,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夫妻中非处分方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目前法律已经明确了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有效,颠覆了传统的效力待定的规定,这一改变确实是立法上的进步,因为如果使得无权处分者可以随意以没有处分权请求合同无效,这无疑是将义务野蛮地变为抗辩理由,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将无从保护,善意取得制度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夫或妻擅自处分共有房屋虽然构成无权处分,但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并且满足善意取得制度的其他构成要件,则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一规定侧重保护了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但却是以牺牲非处分方的基本居住权为代价,并没有考虑到当共有房屋是家庭唯一住房的情形,这就出现了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非处分方的基本生存居住权之间的冲突。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案例着... 

【文章来源】:安徽大学安徽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屋出现的法律问题
    (一) 夫妻共有房屋名实不符现状突出界定难
    (二) 以家事代理权认定单方处分行为争议大
    (三) 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屋法律效果类型多
二、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保护
    (一) 对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二) 对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的价值基础
    (三) 对第三人“善意”的认定
    (四) 善意取得在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屋中的具体适用
三、共有房屋非处分方的权益保护
    (一) 非处分方享有的权利
    (二) 保护非处分方权益的价值基础
    (三) 保护非处分方权益的域外考察
    (四) 优先保护非处分方居住权益的法理分析
四、平衡善意第三人与非处分方权益之建议
    (一) 优先考虑生存居住权
    (二) 完善非常夫妻财产制
    (三) 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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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基于法律文书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物权法》第28条为中心[J]. 刘耀东.  东方法学. 2016(01)
[2]我国《物权法》与《婚姻法》在调整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中的适用[J]. 肖立梅.  法学杂志. 2014(08)
[3]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以遏制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擅自处分为视角[J]. 孙若军.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3(03)
[4]不动产交易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J]. 姜凤武,贾宏斌.  人民司法. 2012(17)
[5]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要件的证明[J]. 吴泽勇.  中国法学. 2012(04)
[6]市场经济理念对家庭共同财产的瓦解——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为中心[J]. 杨泰,王琳.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2(07)
[7]论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区分[J]. 鲁春雅.  当代法学. 2012(01)
[8]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法律保护——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涉房条款[J]. 田韶华.  法学. 2011(12)
[9]论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冲突和协调——以私卖夫妻共有房屋时买受人的保护为中心[J]. 刘贵祥.  法学家. 2011(05)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民法基础[J]. 杨立新.  法律适用. 2011(10)



本文编号:321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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