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异议登记的实务问题
发布时间:2021-06-14 11:31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事项错误,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将其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存在异议的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的登记行为。异议登记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在登记错误时,利害关系人能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通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异议事项,阻断登记的公信力,从而达到维护和救济自身权利的目的。但实务中,异议登记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登记机构对于现行异议登记的相关规定无法在操作层面完整理解、准确执行,如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到底该如何向当事人释明?申请异议登记的主体范围到底有哪些?如何办理异议登记的注销?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在实务中如何执行?这些问题在实务中给登记机构造成很大的困惑。
【文章来源】:中国房地产. 2020,(10)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
2 异议登记的设立
2.1 异议登记的申请主体
2.2 异议登记的申请时间
3 异议登记的失效与注销
4 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编号:3229742
【文章来源】:中国房地产. 2020,(10)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
2 异议登记的设立
2.1 异议登记的申请主体
2.2 异议登记的申请时间
3 异议登记的失效与注销
4 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编号:3229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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