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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修复理念下环境侵权责任形式司法适用之局限与补强

发布时间:2021-06-20 19:31
  作为环境法治理念的环境修复,应当贯彻于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中。基于部门法的逻辑边界,虽然环境修复理念不能直接通过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实现,但可据以检视当前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内生缺陷并予以补强。我国通过司法解释的规则创制,赋予恢复原状承载环境修复功能,恢复原状成为最具特色的环境侵权责任形式,但在司法适用中呈现出适用比例很低、适用环境侵权纠纷类型狭窄、判决的可操作性留有较大争议空间等局限性。应将恢复原状的程度拓展至私人权益所依附的环境资源,并以环境质量标准作为环境要素恢复原状的判断依据。赔偿损失是最频繁适用的环境侵权责任形式,当前的赔偿损失责任仅能救济被侵权人的财产实体损害、静态损害和预期损失,损失赔偿的范围应当拓展至环境损害、污染场地损失和交易损失,以贯彻对环境侵权损害的完全补偿原则。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环境侵权责任承载环境修复功能的制度逻辑与边界
    (一)环境修复的复合性法律制度需求
    (二)环境侵权责任实现环境修复的路径与边界
二、环境修复诉求下恢复原状责任适用困境与内涵拓展
    (一)环境侵权恢复原状责任的适用困境
        1.适用困境的实证分析
        2.恢复原状责任形式适用困局的原因
    (二)环境修复导向下环境侵权恢复原状责任的内涵拓展
        1.理念与原则层面的拓展。
        2.环境修复导向下恢复原状标准的界定。
        3.环境修复理念下恢复原状责任的实现。
三、环境修复理念下赔偿损失责任之种类缺漏与范围扩展
    (一)环境侵权赔偿损失责任缺漏之类型归纳
        1.仅能救济实体损害而遗漏功能损害。
        2.仅能救济静态损害而疏忽动态损害。
        3.仅能救济预期损失而遮蔽交易损失。
    (二)环境侵权赔偿损失责任范围之拓展
        1.环境损害赔偿。
        2.污染场地损失赔偿。
        3.环境污名损失赔偿。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二元诉讼模式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的可行性研究[J]. 胡静,崔梦钰.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2]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之主体制度[J]. 楚道文,唐艳秋.  政法论丛. 2019(05)
[3]恢复原状费用赔偿的性质[J]. 李承亮.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4)
[4]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度展开[J]. 刘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6)
[5]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制度探析[J]. 朱晓勤.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7(05)
[6]民法中恢复原状的生态化表达与调适[J]. 胡卫.  政法论丛. 2017(03)
[7]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实证解析[J]. 吕忠梅,窦海阳.  法学研究. 2017(03)
[8]环境修复审视下我国环境法律责任形式之利弊检讨——基于条文解析与判例研读[J]. 刘超.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2)
[9]民法上恢复原状的规范意义[J]. 冉克平.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2)
[10]论我国侵权责任法分则的体系及其完善[J]. 王利明.  清华法学. 2016(01)



本文编号:3239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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