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商标侵权共同诉讼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06-22 18:45
  <正>侵犯商标权行为由于构成复杂,往往涉及不同的过程与环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实务中,商标权人往往以购买到的侵权产品为起点,在起诉该侵权产品的直接销售商的同时,将与该侵权产品相关的经销商、生产商等其他主体在一个诉中起诉。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共同诉讼以"诉讼标的之同一或同一种类"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其中普通共同诉讼的成立需经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同意,才可合并审理。 

【文章来源】:中华商标. 2020,(06)

【文章页数】:3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多数人侵权纠纷之共同诉讼类型研究 兼论诉讼标的之“案件事实”范围的确定[J]. 卢佩.  中外法学. 2017(05)
[2]诉讼程序中的实体形成[J]. 王亚新.  当代法学. 2014(06)
[3]知识产权审判中追加当事人问题研究——兼论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J]. 苏志甫.  法律适用. 2008(07)



本文编号:324335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243353.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648bf***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