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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介入意定监护之必要性

发布时间:2021-06-23 04:57
  《民法总则》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该制度可以确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帮助这部分群体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通过设立意定监护解决在监护人确立问题上的困境。意定监护协议的确定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公证即是最好的书面形式。因此,公证介入意定监护是十分必要的。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24)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意定监护公证的含义与意义
二、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必要性
    (一)公证介入意定监护的依据
    (二)他国对意见监护制度之立法规定
    (三)我国意定监护公证的发展
三、发展意定监护公证的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意定监护制度的挑战与创新[J]. 王晓玥.  法制博览. 2018(34)
[2]漫谈中国成年监护制度与公证[J]. 李霞.  中国公证. 2017(06)



本文编号:324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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