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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之实践分歧与法理探析——从西电捷通诉索尼案谈起

发布时间:2021-06-27 21:33
  标准必要专利不具有公共属性,FRAND承诺亦不含效果意思,仅是要约邀请、事实行为。擅自实施者构成侵权无疑,专利权人当然享有绝对权之停止侵害请求权,有权申请禁令。在坚持民法原理与形式逻辑的前提下,要平衡专利权人与潜在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就必须引入竞争法相关原理,借鉴欧盟法院、德国法院的裁判思路,在专利法强制许可制度框架内设计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规则。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标准必要专利与FRAND承诺之法律属性分析
    (一)通说认识误区:标准必要专利并无“公共属性”
    (二)真正的添附者:标准
    (三)标准之添附带来专利反向劫持风险
    (四)FRAND承诺无“效果意思”
    (五)“默示许可”规则何以行不通?
三、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与强制许可制度构建
    (一)欧盟与德国法院确立的谈判步骤分析法
    (二)谈判步骤分析法评析
    (三)在强制许可制度框架内设计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规则
        1. 设计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规则的宗旨
        2. 沿用强制许可制度中的竞争法理念与申请审核程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效果[J]. 李扬.  知识产权. 2018(11)



本文编号:325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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