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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1-07-19 11:45
  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信息快速交互时代的背景之下,人们可以更加迅速、便捷地获取、传播他人信息,与此同时,公共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冲突更加频繁。虽然人们交往更为密切,但也带来了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危机。2017年发生的"360水滴直播"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文章认为,该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我国公共场所电子监控的立法不足,脱离困境的关键在于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法益冲突,只有这样对电子摄像头监控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管理,才能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19,(08)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一)涉及电子监控的法律法规
    (二)电子监控下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不足
二、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的隐私权涉及的权利冲突
    (一)公权力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
    (二)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
三、保护我国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的隐私权的建议
    (一)明确监控安装主体资格
    (二)严格规范监控场所范围
    (三)注重“结果控制”下的监控资料管理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隐私权保护下公共视频监控的法律规制——从“双重控制论”到“结果控制论”[J]. 刘清生,陈伟.  海峡法学. 2015(04)
[2]“速度与激情”事件引发的民法思考[J]. 杨立新.  河北法学. 2012(02)
[3]论公共摄像监视——以隐私权为中心[J]. 胡建淼,岑剑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08(04)



本文编号:329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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