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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使用方式下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1-07-21 11:53
  我国司法实务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定标准并不统一。鉴于他人对作品的使用有不同的方式和目的,有必要区分演绎性使用与非演绎性使用来限定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程度。对于非演绎性使用,应采主观上的思想表达损害标准。对于演绎性使用,应合理地考虑演绎者的创作自由,采用客观上的声誉损害标准。目前,我国正在进行《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极有可能吸收修改权。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建议以一般性规则加特殊性规则的模式,将保护作品完整权明确为保护作品的基本表达不被实质性修改的权利。在侵权判定标准的具体司法适用上,采取区分对待原则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思路。 

【文章来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6(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的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之辩
    (一)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认定标准的争议
    (二)不同标准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范围的影响
三、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比较法考察
    (一)主观标准、客观标准与混合模式立法例
    (二)对于某些类型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专门规定
    (三)对域外立法与司法适用现状的评述
四、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背景下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立法模式
    (一)保护作品完整权拟对修改权的吸收
    (二)不同的作品使用方式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边界的影响
    (三)保护作品完整权立法模式的选择——区分对待原则的提出
五、区分对待原则下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标准的司法适用
    (一)非演绎性使用情形下主观标准的适用
    (二)演绎性使用情形下客观标准的适用
六、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司法考察及立法建议[J]. 张玲.  知识产权. 2019(02)
[2]作品改编的合法性边界[J]. 卢纯昕.  中国出版. 2018(01)
[3]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标准——兼评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3条第2款第3项[J]. 李扬,许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01)
[4]著作人格权保护的比较分析与中国经验[J]. 梁志文.  法治研究. 2013(03)
[5]论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之行为[J]. 刘有东.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0(04)
[6]论网络版权之精神权利及其表现[J]. 丛立先.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6)
[7]精神权利的困境——两大法系版权立法比较分析[J]. 杨延超.  现代法学. 2007(04)
[8]网络著作人身权研究[J]. 何炼红.  中国法学. 2006(03)
[9]精神权利保护的一种法哲学解释[J]. 张建邦.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6(01)
[10]精神权利研究——以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主轴[J]. 李雨峰.  现代法学. 2003(02)



本文编号:3294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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